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35)
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探索建立行政、司法、公用事业、金融、商业交易等领域的信用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个人和企业信用联合征信体系。建立严格的社会化信用奖惩制度,营造“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社会环境。完善制度性安排,培育信用产品与服务的市场需求,加快信用服务行业和相关产业发展。
优化法制政策环境。加快推进金融、航运、贸易和专业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口岸综合管理、信用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加快制定服务业行业标准,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建立与国际惯例相衔接、与服务经济和新兴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统计体系。探索建立跨部门的产业管理体制,优化产业园区管理运营模式。推进闸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
第十五章 形成海纳百川的开放格局
坚持区域协调、内外联动、面向全球、互利共赢,实施更加主动的开放战略,努力提升统筹利用国际国内两种市场、两种资源能力,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全球竞争合作,不断提升城市开放型经济水平和国际化程度。
第一节 推动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
贯彻落实国家长三角地区区域规划,完善合作机制,拓展合作领域,深化合作内容,共同建设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
增强综合服务功能。发挥上海要素市场体系健全、高端功能机构集聚的优势,为长三角地区发展提供金融、信息、物流、技术、人才等服务。完善枢纽型、功能性、网络化基础设施体系,不断提高服务长三角地区的能力。发挥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示范带动作用,促进长三角地区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发挥世博后续效应,共同推动世博资源开发利用。
推动重点领域合作。深化交通、能源、信息、科技、环保、信用、社保、金融、涉外服务、工商管理以及旅游、气象等重点领域合作,推动长三角地区之间优势互补、资源整合。构建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长三角地区率先建成全国创新型区域。推进产业园区、港口、通关等领域合作,提升区域产业国际竞争力,建设全球重要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中心。
完善合作协调机制。深化决策层、协调层、执行层“三级运作、统分结合、务实高效”的区域合作协调机制,完善泛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发挥城市经济协调会作用,推进长三角地区城市间双边、多边合作,支持区县与长三角临近城市加快形成同城效应。建立健全利益共享机制,发挥市外市属农场作用,建设承接上海产业转移基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跨区域中介组织,强化企业区域合作的主体地位。探索设立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共同促进基金。
第二节 促进区域合作互利共赢
发挥比较优势,继续加强对口帮扶,大力推动区域合作,不断提高对外服务、辐射、带动能力,努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提升对口支援水平。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集中集聚、突出实效的方针,加大对新疆喀什,西藏日喀则,云南文山、红河、普洱、迪庆等州(市),三峡库区重庆万州、湖北宜昌夷陵,青海果洛等对口地区的帮扶力度。坚持开发式扶贫,切实让贫困群众直接受益,增强欠发达地区自我发展能力。
加强国内区域合作。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共建和长江沿岸城市合作,支持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积极开展与环渤海、珠三角等地区合作。按照继续实施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和落实两岸经济框架协议的要求,深化与港澳台交流和合作,争取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更多开放试点。
积极拓展内需市场。把握国家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机遇,支持大企业大集团跨地区重组整合,推动上海品牌、上海设计走向全国,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输出管理和技术。完善政策体系和服务网络,支持各地企业来沪发展。(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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