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34)
第二节 加快突破国资国企改革瓶颈
坚持市场化、证券化、国际化导向,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基本建立具有创新活力和核心竞争力、运作规范的国资国企管理运营模式,为推动城市转型、保障国计民生、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加快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健全国资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进一步收缩领域、压缩层级。加快推动国资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步伐,建立国资运营新平台,增强国有股权的流动性,鼓励国资向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民生等领域倾斜。推动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向生产性服务企业转型。立足公众公司定位,深化国资国企开放性市场化重组,加快市级国有独资集团公司改革,大力推进国有企业集团整体上市或核心业务资产上市,逐步取消企业集团管理层级,力争市属产业类国资证券化率达到90%左右。
完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建立治理结构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充分确立董事会选人用人、业绩考核、薪酬激励等自主权。扩大市场化选聘国企高管的范围,实行除董事长之外的经营者市场化、职业化选聘制度。探索建立中长期激励制度,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
健全国有资本监管体制。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加快分离国资监管机构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和国资出资人职能,建设专业化的出资人代表机构。探索建立公益性和竞争性国有企业分类管理体系。完善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收益分享制度,推进国资经营预算与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障预算衔接。
第三节 大力支持非公经济发展
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为突破口,加快消除非公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着力营造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
放宽非公经济市场准入。消除制约非公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障碍,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准入标准,不对民间资本单独设置附加条件。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引导民间资本投向医疗、教育和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非公企业和非公资本参与国资国企改制重组,支持和引导非公企业与国有企业建立配套协作机制。完善土地、财税等支持政策,理顺兼并重组企业所在地区间的利益分配机制,探索建立全国企业兼并重组交易中心。
突破中小企业发展瓶颈。支持中小企业改制上市。拓宽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发展保单融资、票据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供应链融资、集合票据和债券融资,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加大财税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整合公共服务资源,完善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支持非公企业开展境外投资。
第四节 着力完善服务经济发展环境
突破制约服务经济发展的管制、税制、体制和法制瓶颈,营造有利于服务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加快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稳妥有序降低牌照、资质、标准等市场准入门槛。深化垄断行业、公用事业、社会事业改革,开放社会服务领域的市场空间。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实现对市场主体准入、经营、退出等全过程监管。整合监管资源,推动监管信息共享,完善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协同机制。
强化财税激励导向。争取国家服务业税制改革在上海先行先试。完善营业税差额征收办法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税收政策,实施增值税扩围,进一步鼓励服务业从制造业分离,促进专业化分工及产业融合发展。(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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