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附全文及答记者问)(9)
2.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在被请求方境外形成的,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法律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应当提交准确的中文译本。
第九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身份证件信息、通讯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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