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附全文及答记者问)(20)
第三十一条 本安排生效后,《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继续施行。
本安排于二零一九年一月十八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
内地与香港签署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 上一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
- 下一篇:没有了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相关阅读: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2015-06-01
- 业界热议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2015-06-03
- 商标评审申请及答辩 2015-05-10
- 谈谈“传奇”私服及其侵犯商业秘密的性质 2015-05-29
-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2015-06-02
- 最高法司法解释:反向工程获商业秘密“合法” 2015-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