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关于我们 > 司法解释 > 正文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附全文及答记者问)(14)

发布时间:2019-01-22 15:10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第十三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的判决,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在原审法院进行的诉讼违反了当事人就同一争议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或者管辖协议的,被请求方法院审查核实后,可以不予认可和执行。

  第十四条  被请求方法院不能仅因判决的先决问题不属于本安排适用范围,而拒绝认可和执行该判决。

  第十五条  对于原审法院就知识产权有效性、是否成立或者存在作出的判项,不予认可和执行,但基于该判项作出的有关责任承担的判项符合本安排规定的,应当认可和执行。

  第十六条  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判决内容包括金钱判项、非金钱判项。

  判决包括惩罚性赔偿的,不予认可和执行惩罚性赔偿部分,但本安排第十七条规定的除外。(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数据统计中,请稍等!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