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附全文及答记者问)(7)
第七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
(一)在内地,向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高等法院提出。
申请人应当向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本安排规定的判决,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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