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附全文及答记者问)(8)
(二)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判决副本;
(三)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判决属于生效判决,判决有执行内容的,还应当证明在原审法院地可以执行;
(四)判决为缺席判决的,应当提交已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的证明文件,但判决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或者缺席方提出认可和执行申请的除外;
(五)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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