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附全文及答记者问)(10)
(二)请求事项和理由;申请执行的,还需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所在地;
(三)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以及执行情况。
第十条 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的期间、程序和方式,应当依据被请求方法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依据被请求方法律有关诉讼不属于被请求方法院专属管辖的,被请求方法院应当认定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一)原审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住所地在该方境内;
(二)原审法院受理案件时,被告在该方境内设有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营业所等不属于独立法人的机构,且诉讼请求是基于该机构的活动;(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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