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上海米富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9)
美奥公司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股东原为吴江市快奥电梯有限公司及美国奥的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中美国奥的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香港企业。2014年3月27日,经工商部门核准,美奥公司投资人美国奥的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美国美奥集团电梯研发有限公司。美国奥的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系孙建林,该公司因未遵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指示更改名称,其名称已被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于2011年12月13日以“编号为1568143有限公司”取代。
被告米富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其法定代表人为徐江杰,经营范围为销售电梯设备及配件、钢材、五金建材、机电设备及配件,机电设备安装、维修。
二、被告被控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1、关于被告美奥公司宣传册的内容。
2013年5月29日,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3年5月30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崔灿及公证员林进生、公证处工作人员曾某来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一标有“新南丽都商务大楼”的建筑物。在公证人员监督下,崔灿进入该大楼1001办公室,一位男子接待了崔灿,并介绍了该公司情况,期间该男士出示名片并交予崔灿两本产品宣传册。上述过程由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2013)粤广海珠第16800号公证书证实。
庭审中,本院当庭拆封封存的上述两本产品宣传册。两本宣传册分别为美奥公司的乘客电梯及载货电梯宣传册,两本宣传册封面上的电梯产品、封面右上角、第一页左上角及封底印有“USOTISEXPRESS”标识、宣传册;两本宣传册中第一页第三段载明“集快速电梯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保为一体的美奥快速电梯……”;宣传册封面、第一页、第二页中有美国自由女神像及相关海景的插图;其封底显示公司网址为“www.usotis.com﹤http://www.usotis.com﹥”。
2、关于被告美奥公司网站的内容
2013年8月26日,奥的斯电梯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在公证员郑少凡及公证人员蔡碧娟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邓小霞进行了如下操作:1、打开“IE”浏览器,进入“﹤http://www.meiaolift.com/﹥”……43、点击“﹤http://www.meiaolift.com/﹥”页面右上角的“英文版”,打印显示页;44、点击英文版页面上的“Profile”,打印显示页;……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过程出具(2013)粤广广州第170200号公证书,并将打印页面附于公证书后,该英文“Profile”中第三段的内容的中文含义即为“集快速电梯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保为一体的美奥快速电梯……”。
2013年8月26日,奥的斯电梯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同日,在公证员郑少凡及公证人员蔡碧娟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邓小霞进行了如下操作:1、打开“IE”浏览器,进入“http://www.sxmeiao.com/﹤http://www.meiaolift.com/﹥”……39、点击“http://www.sxmeiao.com/﹤http://www.meiaolift.com/﹥”页面右上角的“英文版”,打印显示页;40、点击英文版页面上的“Profile”,打印显示页;……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过程出具(2013)粤广广州第170201号公证书,并将打印页面附于公证书后,该英文“Profile”中第三段的内容的中文含义即为“集快速电梯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保为一体的美奥快速电梯……”。针对(2013)粤广广州第170201号公证书,原告认为通过该保全的网页内容,可见其公司厂房的显著位置使用了“EXPRESS”标识,但经本院勘验,该内容图片过小,无法确认原告所主张的侵权事实。(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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