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上海米富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特别强调的是,被告美奥公司从设立伊始,就利用奥的斯电梯公司及“EXPRESS”注册商标知名度实施侵权行为,从中获得不正当利益。被告美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先在香港设立一家“美国奥的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作为股东又在中国境内设立被告美奥公司,但由于美奥公司该股东的字号名称侵犯了奥的斯电梯公司的权利,已被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依法将其名称变更为“公司注册编号1568143有限公司”。被告美奥公司成立后,即实施一系列侵权行为,本次诉讼前,被告美奥公司曾注册使用“www.usotis.com﹤http://www.usotis.com﹥”网页,在该网页上擅自使用了“EXPRESS”注册商标,该域名已被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行政专家组裁决转移给奥的斯电梯公司。随后,被告再次注册“www.meiaoexpress.com”网页,与之前的“www.usotis.com﹤http://www.usotis.com﹥”侵权网页内容完全一致,无论是域名本身还是网页内容,均侵犯“EXPRESS”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就此曾起诉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该案双方达成调解方案,被告美奥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EXPRESS”注册商标及“meiaoexpress”域名,赔偿损失并刊登致歉声明。但被告美奥公司在上述调解后仍持续不断地实施侵犯“EXPRESS”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因此,原告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享有“EXPRES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以及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该行为足以误导相关公众及一般电梯使用者,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被告美奥公司停止使用“美奥快速”的企业名称;4、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实际支出的费用46000元;5、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0元;6、两被告向原告在《中国电梯》上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7、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第四项诉讼请求。另外,原告明确主张两被告存在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被告美奥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1、将“快速”作为其企业字号,构成针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商业活动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相关公众,使其误以为被告美奥公司与原告或美国奥的斯电梯公司有关联关系,其虚假宣传行为具体为(1)在其宣传册的企业介绍中宣称其“集快速电梯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保为一体的美奥快速电梯……”,(2)宣传册中有关美国的插图,结合公司介绍使人联想到被告美奥公司与美国奥的斯电梯公司有关联或合作关系,(3)美奥公司及其陕西分公司网页介绍中有与上述(1)相同的内容;被告米富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其声称其系美奥公司的上海分公司,使用了“快速”作为其企业字号。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奥的斯电梯公司的设立文件及中文翻译件,证明奥的斯电梯公司是真实并合法存续的公司。
证据2:(2010)粤穗广证内字第18000号公证书,证明奥的斯电梯公司是“EXPRESS”注册商标的合法持有人。
证据3:原告与奥的斯电梯公司签订的《商号及商标许可协议》,证明原告是“EXPRESS”注册商标在中国的合法使用人。(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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