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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上海米富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1)

发布时间:2015-06-05 10:36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三、相关诉讼情况
            2012年12月,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曾就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当时名称为美奥快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侵犯其“EXPRESS”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向本院提起诉讼。该诉讼中,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依据的事实主要为:美奥快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注册的“www.meiaoexpress.com﹤http://www.meiaoexpress.com﹥”网址域名的主要部分“Express”与奥的斯电梯公司注册商标“EXPRESS”相同;美奥快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在该网页内大量使用注册商标“EXPRESS”、在该网页内对其投资方信息作虚假陈述;美奥快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与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使用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在本院主持下,双方于2012年12月28日就上述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被告美奥快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在宣传、生产及销售等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Express”注册商标(第293182号商标注册证);二、被告美奥快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Express”对外宣传、生产、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美奥快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停止使用www.meiaoexpress.com的域名,于2013年1月15日前将该域名无偿转让美国奥的斯电梯公司(OTISELEVATORCOMPANY);四、被告美奥快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40000元;五、被告于2013年1月15日前在《苏州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以双方确认的致歉声明为准);六、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七、原、被告一致同意,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生效;八、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负担(已交付原告)。本院就以上协议出具(2013)吴江知民调初字第0002号民事调解书,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依约履行相关义务。
            四、其他事实
            被告美奥公司的三本企业宣传册中均显示,其所生产的电梯速度范围包括1m/s-4m/s。本院通过互联网查询电梯分类,其中“百度百科”的结果为:按速度可分低速电梯(1米/秒以下)、快速电梯(1-2米/秒)和高速电梯(2米/秒以上)。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原告的本次诉讼是否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当事人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原告的诉讼并不违背该原则,理由如下:第一、原告两次诉讼所主张的事实不一致。“一事不再理”中的“一事”即指相同的事实,前一案件中,原告主张的事实是美奥公司注册的网页“www.meiaoexpress.com﹤http://www.meiaoexpress.com﹥”及美奥公司在该网页上进行的相关宣传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而本案中,原告并未再就该域名及网页的相关内容主张权利,而是基于美奥公司宣传册的内容,该公司新网页“www.meiaolift.com﹤http://www.meiaolift.com﹥”的内容,以及实际销售的电梯等完全不同的事实而提起了的诉讼。其次,权利的放弃必须以明示的方式表达,前案中,原告未就其尚未发现或未主张的被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事实明确表示放弃相关权利,也未明确表示相关纠纷在前案中一揽子解决,而(2013)吴江知民调初字第0002号案件中相关协议的达成主要针对的系被告在“www.meiaoexpress.com﹤http://www.meiaoexpress.com﹥”网址的域名及网站中的侵权行为,并不是针对调解协议达成前所有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次性了结。最后,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讼请求,前案中原告自愿放弃该请求,故在本案中依法可再次主张。(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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