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上海米富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
证据20:美奥公司与福州宏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签订的关于福建省福州市榕城商贸中心的电(扶)梯项目合同书一份,证明福都商务广场的电梯早在2012年11月就签订合同,生产、销售和安装。
证据21:苏州市吴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4月18日核发给被告的营业执照,证明美奥快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名称已变更为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
证据22: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企业名称变更的情况。
证据23:被告美奥公司现企业宣传册,证明被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的整改情况。
证据24:被告美奥公司2011-2013年度资产负债表,证明被告美奥公司利润为亏损,并无获利。
被告米富公司未作答辩,但于庭前提交书面意见如下:
1、“www.shskdt.com﹤http://www.shskdt.com﹥”网址内容是直接从被告美奥公司的网站上复制过来,该网站于2012年7月做成,于2012年12月份下线,并且在该网站上并无被告米富公司的字样;2、被告米富公司从未卖过美奥公司的产品;3、关于原告取证的名片,徐江杰于2012年4月卖过美奥公司的电梯,后来才注册了米富公司,为了使客户相信才在名片上做出修改。
经庭审质证,被告美奥公司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
对证据1、2、3、4、5、12、13、14、17无异议。
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认为该份证据中封存的两本宣传册由徐江杰提供,而徐江杰并非被告公司的员工,该行为后果应由本人承担;该两本宣传册是被告美奥公司于2011年印制,关于该宣传册封面电梯上印有“EXPRESS”标识、宣传册封面、第一页和封底印有“EXPRESS”标识,被告美奥公司厂房上印有“EXPRESS”标识,已通过(2013)吴江知民调初字第0002号案件解决,故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不能再起诉;福都商务大厦及榕城商贸大厦的电梯分别由被告于2011年和2012年生产销售,在上述电梯上使用“EXPRESS”标识并非是新的侵权,此纠纷也已通过(2013)吴江知民调初字第0002号案件解决,故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不能再起诉;关于宣传册第一页第三段原告认为的虚假宣传的内容,被告认为第一、从文字理解的角度,“快速”一词明显是指电梯的特征,是特指按电梯运行速度分类属于较快速度类型的电梯,与原告的字号没有关系,第二、即使存在不正当竞争,由于该宣传册由徐江杰提供,其行为后果应由本人承担,第三同上述理由一致,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关于宣传册中与美国有关的插图,被告认为自由女神、美国国会大厦并不代表奥的斯电梯公司,两者并没有必然联系,被告在宣传册上使用该插图只是从美观、大气的审美角度考虑,另外基于与上述虚假宣传相同的理由,也不构成侵权。
对证据7、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其存在不正当竞争的说法有异议,认为其中“快速”是指电梯的特征,是特指按电梯运行速度分类属于较快速度类型的电梯,并非是为了混淆原告字号或误导公众。(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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