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上海米富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证据4:奥的斯电梯公司出具的《就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的授权》(含公证认证及中文翻译),证明原告获得奥的斯电梯公司的明确授权,享有单独起诉的权利。
证据5:《奥的斯电梯公司的声明》(含公证认证及中文翻译),是证据3和证据4的补充说明。
证据6:(2013)粤广海珠第16800号公证书,附被告美奥公司的两本企业宣传册及徐江杰名片一张,证明两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商标侵权行为具体为:被告美奥公司的两本宣传册封面的电梯产品上、封面的右上角、第一页左上角及封底印有“EXPRESS”标识;被告美奥公司生产、销售的安装于上海市松江区福都商务广场的电梯上使用了“EXPRESS”标识;被告美奥公司在其公司厂房的显著位置使用了“EXPRESS”标识;被告米富公司在其员工名片的正反两面均使用了“EXPRESS”标识;米富公司对外经营中使用了被告美奥公司的上述两本宣传册,其中有涉及“EXPRESS”标识的商标侵权内容。其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为:被告美奥公司的两本宣传册中第一页第三段载明“集快速电梯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保为一体的美奥快速电梯……”,极易使人联想到被告美奥公司与奥的斯电梯公司有关联或合作关系;宣传册封面、第一页、第二页中有有关美国的插图,结合公司介绍使人联想到被告美奥公司与美国奥的斯电梯公司有关联或合作关系。
证据7:(2013)粤广广州第170200号公证书
证据8:(2013)粤广广州第170199号公证书
以上两份证据证明“www.meiaolift.com”为被告美奥公司注册及运营,及被告美奥公司在该网站所进行的针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具体为该网站的英文版面“Profile”中第三段的内容的中文含义即为“集快速电梯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保为一体的美奥快速电梯……”。
证据9:(2013)粤广广州第170201号公证书,证明美奥公司陕西分公司网页内容与被告美奥公司网页内容基本相同,涉及有针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具体为:被告美奥公司在其厂房的显著位置使用“EXPRESS”标识;美奥公司陕西分公司网站的英文版面“Profile”中第三段的内容的中文含义即为“集快速电梯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保为一体的美奥快速电梯……”。
证据10:(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359号公证书、(2013)粤广广州第191640号公证书、(2012)粤广广州第115358号公证书、(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361号公证书、(2013)粤广广州第191641号公证书、(2012)粤广广州第215238号公证书、(2012)粤广广州第115359号公证书、(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360号公证书、(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363号公证书、(2011)粤穗广证内字第27362号公证书,证明奥的斯电梯公司持有的“天奥”、“中奥”、“上奥”、“广奥”、“北奥”商标权证书,而该等商标分别是“中国天津奥的斯电梯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简称的含义,而被告美奥公司以“美奥”作为其企业字号,企图误导公众以及一般电梯使用者,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为奥的斯电梯公司和原告的关联企业,构成不正当竞争。(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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