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上海米富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6)
六、被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上海米富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在《中国电梯》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就涉案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该声明应当事先由本院审核通过,如两被告拒绝执行,本院将在《江苏法制报》上刊登本案判决书相关部分,所需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七、驳回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20元,由原告负担7000元,由被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负担14120元,被告上海米富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元2000元,两被告负担之数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由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0×××99,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我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 竞
审 判 员 徐 娟
人民陪审员 廖景熙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钱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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