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上海米富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5)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作为同业经营者的原告造成了相当程度的不良影响,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鉴于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因该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适用法定赔偿方法来确定两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具体而言,该赔偿金额应考虑“EXPRESS”商标的知名度、两被告攀附“EXPRESS”商标和字号知名度的过错程度、两被告具体的侵权情节、侵权损害后果酌定赔偿金额。同时,被告原企业名称中使用“快速”构成不正当竞争,虽现在已进行变更,但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期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仍需赔偿。因原告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被告上海米富电梯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javascript:SLC(125300,0)﹥》第八条、第十五条﹤javascript:SLC(12530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javascript:SLC(37085,0)﹥》第五十七条﹤javascript:SLC(37085,52)﹥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javascript:SLC(6359,0)﹥》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avascript:SLC(42739,0)﹥》第一条﹤javascript:SLC(42739,1)﹥第(一)项、第八条﹤javascript:SLC(42739,8)﹥、第十六条﹤javascript:SLC(42739,16)﹥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avascript:SLC(83311,0)﹥》第六条﹤javascript:SLC(83311,6)﹥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上海米富电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第2931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以下行为:在其宣传册及网站(含陕西分公司网站)中宣称其“集快速电梯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保为一体的美奥快速电梯……”;停止在其大门进口处标注名称中及建筑物上部铜字中使用“快速”二字。
三、被告上海米富电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员工名片中使用“美奥快速电梯(苏州)有限公司分公司”字样。
四、被告美奥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
五、被告上海米富电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上述两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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