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28)
(二)提升利用外资水平
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和空间布局。引导和鼓励外资投向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限制高污染、低水平和产能过剩项目。重点加大对发达国家和世界五百强的引资力度,积极引导外资投向浙中、浙西南等地区。充分发挥国家级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省级开发区(园区)对开放型经济的支撑促进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园区)整合提升,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创新利用外资方式。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省内企业的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充分利用境外资本市场。不断完善招商选资方法,提高招商选资实效。充分发挥浙江侨乡优势,进一步重视引进华侨资金。着力营造便利外商投资的良好环境,完善各级外商投资服务功能。
(三)加快“走出去”步伐
引导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鼓励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营销网络、生产基地和经贸合作区,推动海外浙江贸易中心建设,积极引导浙江企业入园投资,打造一批浙江优势产业在境外集聚发展的平台。引导组织企业在境外建立资源基地,缓解我省资源要素的约束。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设立、兼并和收购研发机构,设立国际科技园和孵化器。鼓励优势企业收购境外先进技术和知名品牌企业,培育一批具备一定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深化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融资风险防范的指导。
加快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培育一批适应国际通行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工程总承包企业,鼓励和支持工程企业与成套设备制造企业、设计研究院构建战略联盟,优先推动一批PMC(管理总承包)、BOT(建设—营运—转让)、EPC(设计—采购—施工)项目,增强工程带动成套设备与装备出口的能力。
扩大与港澳台的合作交流。贯彻实施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大力推进浙台经贸文化交流与合作,继续办好“港澳·浙江周”活动。大力发展浙港澳台服务贸易,共同培养服务业管理人才和贸易专业人才。加强证券期货市场与港澳台资本市场的互动,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香港上市融资。加快建设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加强旅游和文化合作,扩大对台直接“三通”和直接贸易。积极吸引港澳台企业落户浙江,引导省内各类资本与港澳台资本相结合。
(四)加强区域合作与交流
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贯彻实施国务院长三角指导意见和区域规划,加强区域分工合作,共同构建亚太地区重要门户、全球重要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中心、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和一体化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努力建设成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示范区、改革创新的引领区、现代化建设的先行区、国际化发展的先导区。加快建设长三角区域重大基础设施体系、统一开放市场体系和方便高效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区域生态环境共保联防,优化区域发展环境。进一步创新区域合作机制,深化开展重点专题组合作。
加强与周边地区、中西部和东北等地区互动发展。推动温州、衢州、丽水等参与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联合闽赣统筹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加强产业合作对接、构建统一市场,推动要素无障碍流动。积极参与皖江城市带产业承接转移示范区建设,共同加强新安江流域上游生态环境保护。支持省际城市加快发展,鼓励与沪苏闽赣皖等交界市县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交流,促进区域共同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企改革改造,以及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探索“投资换资源”和“煤电联合开发”等多种合作模式,建设一批省外粮食、能源、矿产等战略资源供给基地。关心支持海外省外浙商发展,实施“浙商回归工程”,积极引导省外浙江人回乡兴办高层次产业,促进“浙江经济”与“浙江人经济”融合发展。(作者:,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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