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诉加多宝"广告语案"7.23二审判决(7)
发布时间:2015-07-31 10:38商业秘密网
因此,该份证据并不能证明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鉴于本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损失,亦无法确定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获利,因此,法院根据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提交的涉案广告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来作为其损失的重要参考。
本案双方当事人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是在《“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和《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无效后,双方并未就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有效期间内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上积累的商誉作出明确分割,而在此期间所积累的商誉已经具有相当大的市场价值,在未明确归属的情况下,双方在日后展开同业竞争时均试图最大限度的利用或取得该商誉价值而忽视了后合同义务的遵守和履行,由此引发了包括本案在内的一系列诉讼。
涉案侵权行为是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将双方合作期间因产品与商标共同创造的销售成绩而获得的商誉作为自己一方的利益进行片面宣传而产生的纠纷,其存在利用王老吉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但涉案宣传的内容又并非毫无根据,因此,考虑到双方存在的历史渊源与纠葛,结合本案具体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给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开支,法院综合确定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因此,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要求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判决:
一、加多宝(中国)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中国第一罐”、“第六次蝉联‘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连续第六年蝉联‘中国饮料第一罐’”用语的广告;
二、加多宝(中国)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www.jdbchina.com及www.jdb.cn的网站首页持续1个月,在《南方日报》上连续7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三、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四、驳回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项,改判驳回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共同的上诉理由为:
一、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不是本案实体意义上的适格原告,原审法院认为其有权提起诉讼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行为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必要条件,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没有证明其何种权益受到何种程度的损害,因此,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不是本案实体意义上的适格原告。原审法院仅以双方当事人“具有同业竞争关系”、“构成利害关系人”,就认定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有权提起诉讼,并最终判定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向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不当。
二、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审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决广东加多宝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不当。(作者:未知,来源:北京高院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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