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诉加多宝"广告语案"7.23二审判决(10)
发布时间:2015-07-31 10:38商业秘密网
在缺乏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下,市场经营者之间并不必然具有作为原告对其他经营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即已明确规定了其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仅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也鼓励和保护公平的市场竞争。如果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将市场经济活动中一般意义上的竞争关系等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直接利害关系,则既有可能使经营者面临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难以激发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将架空《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使既有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和诉讼实践受到严重冲击。
因此,对于包括虚假宣传纠纷在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仍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审判决仅以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与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均为凉茶经营者,彼此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就认为其构成利害关系人进而有权提起诉讼并不准确,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但就本案而言,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所主张是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使用“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中国第一罐”、“第六次蝉联‘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连续第六年蝉联‘中国饮料第一罐’”用语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而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在上述广告用语所涉及的部分时间段内,相关凉茶商品曾经使用了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分别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许可使用权的第626155号“王老吉”注册商标,上述广告用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行为,需要结合相关商标的使用情况加以认定,也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就本案涉及的虚假宣传争议而言,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与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市场竞争关系,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与本案诉讼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有权提起诉讼并无不当,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关于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不是本案适格原告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已经提供了加多宝(中国)公司与广东加多宝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商品上分别标注生产商为加多宝(中国)公司和广东加多宝公司且联系电话相同等相关证据,能够初步证明本案中的广告宣传行为是由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共同实施的。虽然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主张广东加多宝公司不是涉案广告的广告主、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但是,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并未就此提供任何证据对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主张加以反驳;
而且在本案二审期间,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虽主张原审判决关于“对外的广告宣传工作自2012年原被告之间的仲裁裁决生效后统一由加多宝(中国)公司负责实施”的认定是错误的,但认可“自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号案件诉中禁令裁定作出后”加多宝集团对外的广告宣传工作由加多宝(中国)公司负责实施,因此,综合本案证据情况,应当认定使用上述六句宣传用语的宣传行为是由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共同实施的,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应当对上述宣传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原审判决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作者:未知,来源:北京高院 知产库)
相关阅读: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