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诉加多宝"广告语案"7.23二审判决(2)
发布时间:2015-07-31 10:38商业秘密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均为凉茶经营者,与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其商品作可能引人误解,涉嫌虚假宣传的,同行业的经营者构成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因此,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有权就本案提起诉讼。
一、涉案广告宣传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本案中,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主张的涉案广告宣传具体为六句广告语,即“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中国第一罐”、“第六次蝉联‘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连续第六年蝉联‘中国饮料第一罐’”。要判断上述广告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涉案广告语的语义分析
涉案广告语并非单纯的文字表述,有的还出现了“国家权威机构发布”这样的模糊字眼,而其所谓的“国家权威机构”实际上是指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而该机构是中国信息报社所属经济实体。有的涉案广告在宣传画面中亦曾出现该中心出具的《调查统计信息证明》并将其作为背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语境下考察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对于广告内容的解释,并非逐字做文义的剖析,而应以该广告整体给消费者的印象是否会造成误解为标准。
因为,经营者利用广告宣传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时,一般消费者对其只会留下一个大概、模糊的印象,而很少就广告的每个细节进行分析,所以不能拘泥于宣传手法的若干细节,而应关注该宣传在整体上给消费者以何种印象和感知。就本案而言,涉案广告语给消费者整体上留下的印象和感知是加多宝凉茶已经连续7年获得中国饮料市场销售量第一和加多宝凉茶是中国第一罐,其中“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及“中国第一罐”是涉案广告语的主要部分。
(二)涉案广告语所表达的内容和方式是否真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简称《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加多宝集团确实获得过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的2007-2013年度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或销量第一名的证明。同时,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在出具的《复函》中亦将这连续七年的中国罐装饮料市场调查结果分别进行了说明。
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认可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的关于2007年至2011年这五年的《统计调查信息证明》的真实性,但认为这五年获得销售额或销量第一的应是王老吉红罐凉茶,而非加多宝凉茶。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不认可2012年及2013年的《统计调查信息证明》的真实性,认为加多宝凉茶是2012年5月份才开始独立作为商标使用,其不可能在几个月的时间里获得全国销量第一。
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认为,根据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联合给广药集团颁发的《荣誉证书》及中国质量协会卓越用户满意度测评中心出具的《2013年度食品行业(茶饮料)消费者满意度调查分析报告》,2013年获得全国凉茶销量第一名的应该是王老吉凉茶。
本案中,涉案广告语的核心内容是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获得中国饮料市场第一罐。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加多宝集团生产的凉茶饮料在2007年至2013年这七年间确实获得了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的《统计调查信息证明》,证明其生产的凉茶在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量第一。(作者:未知,来源:北京高院 知产库)
相关阅读: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