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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诉加多宝"广告语案"7.23二审判决(12)

发布时间:2015-07-31 10:38商业秘密网

  因此,涉案的六句宣传用语的宣传对象均可以认定为“加多宝凉茶”或“加多宝”。而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结合相关使用环境,上述六句宣传用语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自2007年至2013年,“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在中国市场排名第一,或者使用“加多宝”品牌的市场经营者提供的凉茶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在中国市场排名第一。相应地,判断上述宣传用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就是要结合案件事实,认定上述宣传用语传达给相关公众的信息是否片面、是否具有歧义,是否容易误导相关公众。
  如前所述,广药集团是“王老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享有“王老吉”系列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而鸿道集团及加多宝集团在2012年之前均系通过商标权人的授权获得了第626155号“王老吉”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其在2012年前生产的凉茶所使用的也均是“王老吉”商标。因此,即使不考虑仅是中国信息报社所属经济实体而非国家权威机构的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所提供的数据是否准确,即使不考虑上述六句宣传用语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配合“国家权威机构发布”字样的使用方式所明显具有的误导故意,假设包括广东加多宝公司在内的加多宝集团生产、经营的凉茶自2007年至2013年连续七年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在中国市场排名第一,本案中的六句宣传用语不加区分地向相关公众传达“加多宝凉茶”连续七年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在中国市场排名第一,或者使用“加多宝”品牌的市场经营者提供的凉茶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在中国市场排名第一的信息,也都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加多宝”品牌已具有七年的历史并在中国市场在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方面一直排名第一。
  这显然是对相关商品信息的片面、歧义性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包括相关商品的品牌历史在内的商品信息产生误解,因而已构成虚假宣传。至于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生产经营的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是否属于不同商品以及加多宝集团生产经营的先后使用不同商标的商品是否为同一商品,均不影响对本案六句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性质的认定。原审判决的相关论述虽不准确,但其有关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在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使用上述六句宣传用语构成虚假宣传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加多宝(中国)公司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在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相关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且该虚假宣传行为与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确定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的具体数额,亦不足以确定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因此所获利润的具体数额,但是,根据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提供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在本案中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已给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造成了显著的损害,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结合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给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广药集团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开支,参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合确定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作者:未知,来源:北京高院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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