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诉加多宝"广告语案"7.23二审判决(11)
发布时间:2015-07-31 10:38商业秘密网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经营主体日益多元、经营方式日益多样、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包括广告在内的各种宣传手段,已成为市场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活动、推销相关商品和服务、建立市场知名度的重要手段。作为以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为目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排斥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商品或服务加以宣传推广,但是,经营者的宣传行为必须符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以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攫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解释》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该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对相关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应过分纠结于广告用语等宣传内容是否真实、表达方式是否准确,而是应当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和认定原则,以是否引人误解为标准加以具体认定。
《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显然,根据上述规定,虽然明显夸张的宣传方式所表达的内容并不真实,但如果此种宣传方式并未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则仍不应将其认定为虚假宣传;同理,即使相关宣传内容有据可查、确有出处,但如果其表述内容、表达方式失之片面,或者是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宣传,则因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解,故仍应将其认定为虚假宣传。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要认定本案中的“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中国第一罐”、“第六次蝉联‘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连续第六年蝉联‘中国饮料第一罐’”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就应当结合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多种因素加以综合认定。
具体而言,“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连续第六年蝉联‘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和“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四句用语,其宣传的对象分别是“加多宝凉茶”和“加多宝”;“中国第一罐”和“第六次蝉联‘中国饮料第一罐’”两句用语虽然没有出现“加多宝凉茶”或者“加多宝”字样,但是,结合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知,“中国第一罐”和“第六次蝉联‘中国饮料第一罐’”两句用语,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是与“加多宝凉茶”或“加多宝”字样同时出现的,结合其实际使用情况,应当认定“中国第一罐”和“第六次蝉联‘中国饮料第一罐’”两句用语的宣传对象亦为“加多宝凉茶”和“加多宝”。(作者:未知,来源:北京高院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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