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诉加多宝"广告语案"7.23二审判决(4)
发布时间:2015-07-31 10:38商业秘密网
通过前述分析可知,这里的“加多宝凉茶”如果理解为加多宝集团生产的凉茶则与《统计调查信息证明》的结果相符。但是,如果理解为加多宝品牌的凉茶则与品牌的历史不符。因为事实上,加多宝品牌是自2012年才开始独立投入使用,其品牌历史还没有七年之久。从这个角度讲,涉案广告语的表达确实存在与事实不符之处。同时,这种处理后的广告向消费者隐瞒了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罐装凉茶在2007年至2011年期间是王老吉红罐凉茶这一事实。
加之,根据《广告法》第十条的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本案中,涉案广告未准确、全面引用数据来源的信息,亦没有表明出处,如果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应当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此外,涉案广告语中还涉及“中国第一罐”这一带有最高级的用语,《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涉案广告语在没有说明比较内容的情况下直接表现结果,况且,对于该结果用语的含义又有多种理解,这种使用方式确实不妥。
同时,还存在使用“中国”用语是否适当的问题,从《复函》来看,其调查范围确实并非中国的全部地域范围,但是,其已经涵盖30个省市自治区的范围亦较能代表中国大部分地区,况且,“中国”还有指代国家之意。如果要求对于“中国”的用语掌握到全部行政区划的精确程度,则过于苛刻,且不符合广告用语简洁的特点。但是,结合其使用的具体方式为“中国第一罐”将国家与最高级别结合使用,则欠缺依据。
在物质文明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面对品目繁多的各式商品,消费者不可能了解各种产品的全部真实内容。在商品信息极度依赖经营者单方输出的情况下,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法律要求广告内容和表达必须真实,同时,这也是企业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的内在要求。
如果经营者为了扩展市场,谋求更大的利益,对产品有选择地提供信息,由于其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者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响其购买决策,不仅没有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也破坏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不正当地抢走商业机会,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三)涉案广告语是否引人误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讲,《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虚假宣传本质上需要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因为只有引人误解,才会影响消费者的判断,进而影响公平竞争的秩序和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具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行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该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商品经营者为了推销商品而向市场提供的关于该商品的宣传性信息,如果内容真实,但由于不准确或者不全面的原因,足以导致该商品的销售者或者消费者对商品产生错误认识,误解该商品具有本不存在的特点,经营者由此得到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也应认定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样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者:未知,来源:北京高院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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