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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诉加多宝"广告语案"7.23二审判决(13)

发布时间:2015-07-31 10:38商业秘密网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部分法律适用虽有不妥,但其裁判结论正确,本院在纠正其相关错误的基础上,对其结论予以维持。加多宝(中国)公司、广东加多宝公司的各项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四万六千八百元,由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四万六千八百元(已交纳),由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和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万零八百元,由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和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焦    彦
  审    判   员            莎日娜
  代理审判员           周    波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真宇
  书    记  员             李雨寒

(作者:未知,来源:北京高院 知产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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