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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牵头举办反商业贿赂高峰论坛(实录)(8)

发布时间:2015-05-10 18:53商业秘密网

  [沈德咏]:今后一个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系统研究,适时制定和完善有关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时统一审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的法律适应标准。当前对以下两方面的问题要重点加以研究: [10:20]

  [沈德咏]:一是要严格区分商业贿赂犯罪与一般违法、违规行为的界限。商业贿赂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商业贿赂的称谓存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经济法律发展规律中,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而采用给予地方单位或者个人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非法收受个人财务涉及到其他利益的行为,但作为犯罪行为,商业贿赂犯罪却不是一个独立统一的罪名,而是关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贿赂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部分贿赂案件的统称,《刑法通则》中关于防范公司企业秩序罪和贪污贿赂罪当中,与商业贿赂一般违法行为相比,商业贿赂犯罪的成立条件更加严格,其犯罪对象仅包括财务而不包括其他人员,且有数额上的严格规定。但应当注意的是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中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是我们认定商业贿赂的基础,如回扣、职扣、佣金、附赠等是否属于这一方面,要首先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只有在准确认定确属于商业贿赂的基础上,才可以进一步根据刑法认定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犯罪。 [10:21]

  [沈德咏]:二是要注意研究分析商业贿赂犯罪的新特征、新动向,及时发布。查处力度的加大,使商业贿赂的花样不断翻新,手段越来越多。某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劳务费、租行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的方式,而后地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者实物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为地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各种理由,提供免费车房、房屋装修、安排子女入学、就业、出国等,对于这些违法犯罪手段应及时加强调查研究,准确区别统一适用法律标准。 [10:22]

  [沈德咏]:当然“统一适用法律标准”最重要的前提是加强立法,当前从立法的角度看,统一审理商业贿赂案件的会议标准还存在一定的混乱,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反商业贿赂力度存在层次折叠,层次分散。也使得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容易导致以罚代刑等不正当的行为。目前对商业贿赂的形式规定比较简单,以远远不足以对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作出规范。同时商业贿赂的治理还涉及房地产等问题,参与的部门多,需要协调的工作量很大,而作为打击商业贿赂专门立法,《机关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只属于部门的规章,立法过低,有些陈旧,已经无法满足整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从长远看,借鉴美国、德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成功经验,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可能是统一法律适应标准,完善我国治理商业贿赂法律体系的关键。但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专门法尚需假以时日,为适应商业贿赂的需要,以现行刑罚为基础,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通过对相关规定的分析评价。今后从有效惩治商业贿赂的角度看,还应该逐步扩大商业贿赂对象的范围,将收受合法财务以外的其他利益也算入内,并且扩大罚金力度,完善资格实质等等,通过进一步整合、修改完善有关规定,加快法制的进程,以适应国内商业贿赂的违法形式。 [10:23]

  [沈德咏]:三促进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规范建设,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应该看到商业贿赂现象成因复杂,客观上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经济以及制度和体制等方面的原因。但主要原因还是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存在弊端,因此治理商业贿赂必须按照治本方针,建立健全各地防止商业贿赂的机制,努力从源头上解决商业贿赂的问题。一般认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成熟的市场机制,疏而不漏的法制环境是国际社会遏制商业贿赂犯罪的基本经验。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商业贿赂的路子,另一方面必须系统研究总结国外有关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制度,认真学习借鉴其他国家治理商业贿赂的有益做法和经验。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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