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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赵一美诉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6-01 14:33商业秘密网

  2010年4月12日,鸿昌公司向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45,397.9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销售货物清单显示所售货物包括:美丽雅手压式旋转地拖,规格型号:HC18884,数量5;美丽雅双涡轮地拖,规格型号:HC17665,数量18等。
  2010年5月3日,鸿昌公司向北京物美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14,88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包括美丽雅好运到地拖,规格型号显示15333,数量60等。
  (九)网络销售
  1.淘宝卖家杨云的网络销售
  2010年4月28日,淘宝卖家杨云的进货单显示:品名规格美丽雅好运到地拖、条形码XXXXXXXXXXXXX、数量10套、单价160元。2010年4月30日的进货单显示:品名规格手压式三节杆(不带盘),数量20,单价18元。
  一审审理中,杨云的丈夫潘某出庭作证称,其与杨云一起开设网店,在超市看到有好运道地拖等销售后,于2010年4月28日向鸿昌公司购进美丽雅好运道地拖并在网上销售。由于手压式拖把杆可以用在好运道地拖的拖把桶上配套使用进行手压脱水和清洗,因而在2010年4月30日单独进购20套手压式三节杆以备售后维修之用。证人潘某当庭确认其销售的好运道地拖与被告鸿昌公司提交的好运道地拖实物一致。
  2.淘宝卖家于某某的网络销售
  2010年5月15日,淘宝卖家于某某的进货单显示:名称美丽雅好运到地拖、条形码XXXXXXXXXXXXX、数量2套等,2010年7月9日的进货单显示名称美丽雅好运到地拖、条形码XXXXXXXXXXXXX、数量30套等。
  2013年8月7日,于某某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于某某使用公证处已经联网的计算机进行以下操作: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taobao.com,进入淘宝网页面,点击登陆,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淘宝网卖家中心,点击已卖出的宝贝,再点击三个月前订单,在宝贝名称栏内输入“好运”,成交时间更改为“2010-05-15日”到“2010-05-18日”,点击搜索,进入页面。该页面显示一条交易记录,成交时间:2010-05-17,点击该交易,显示宝贝快照,所售宝贝的图片显示为美丽雅好运道地拖,卖家在商品详情中标注:货号HC15333。宝贝快照中所附照片可见,好运道地拖的拖把桶具有挡水板和清洗架。关闭该页面并返回上级页面,将成交时间更改为“2010-08-31日”到“2010-08-31日23时”,点击搜索,显示一条交易记录,成交时间2010-08-31,点击该笔交易,显示宝贝快照,所售宝贝图片显示为美丽雅好运道地拖-包装样式2。卖家在商品详情中标注:货号HC15333。关闭该页面并返回上级页面,在宝贝名称栏内输入手压式的“手”,成交时间更改为“2010-08-8日”到“2010-08-09日”,点击搜索,进入页面。该页面显示一条交易记录,成交时间:2010-08-08,点击该交易,显示宝贝快照,所售宝贝的图片显示为美丽雅手压式旋转地拖,卖家在商品详情中标注:货号HC18884。从宝贝快照中所附的照片看,手压式地拖的拖把杆包括内杆、外杆和延长杆,宝贝快照中还附有产品解说图、部件特性及使用方法说明。根据上述公证过程,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2013)沪静证字第2107号公证书。
  一审审理中,于某某出具情况说明并到庭作证,证明其从2008年底开始在淘宝网销售鸿昌公司的产品,一般在进购新品前,会到上海地区的家乐福、沃尔玛等超市进行实地考察,确认该产品为热销产品后,再向鸿昌公司申请在网上销售该产品。同时,于某某确认鸿昌公司提交的好运道地拖和手压式地拖实物与其在网络上销售的实物一致,并称由于与好运道地拖配套出售的拖把杆不能手压,比较容易坏,为解决售后维修问题,将手压式地拖的拖把杆配给客户使用,手压式地拖的拖把杆可以与好运道地拖的拖把桶配套使用实现手压脱水和清洗的功能。(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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