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赵一美诉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10)
发布时间:2015-06-01 14:33商业秘密网
二审中,鸿昌公司提供如下新证据材料:一、丘驳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武义德馨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丘驳公司营业执照,目的是证明好运道地拖由丘驳公司代工生产,拖把桶清洗功能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在2009年底和2010年初已由丘驳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请专利;二、XXXXXXXXXXXX.7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网上打印件,目的是证明2009年10月已有带拖把清洗功能的拖把桶申请专利;三、XXXXXXXXXXXX.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网上打印件,目的是证明2009年11月已有带拖把清洗功能的脱水清洗装置申请专利;四、XXXXXXXXXXXX.7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网上打印件,目的是证明好运道地拖的拖把桶系按照该外观设计专利制造;五、淘宝网法务部2010年6月16日、7月1日投诉回函,目的是证明2010年淘宝网上存在假冒“美丽雅”品牌产品;六、(2014)川国公证字第52337号公证书,目的是证明购货单位为成都桂湖摩尔商贸有限公司的No.XXXXXXXX号发票第一联和第三联可相互印证以及发票和销货清单的真实性;七、(2013)川国公证字第117993号公证书,目的是证明2010年3月20日鸿昌公司委托生产好运道地拖、手压式地拖彩盒及说明书的印刷版式。
对上述证据材料,赵一美质证认为:认可证据材料一、五、六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据材料二、三、四真实性无异议;证据材料七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询,不符合证据要求,印刷版式上的产品结构与被控侵权产品不同,没有关联性。联家公司对鸿昌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材料无异议。
本院认为,鸿昌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属于证人证言,根据法律规定,除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否则出具证人证言的单位负责人或知道相关情况的个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现有关公司相关人员未到庭作证,亦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法定例外情形,且上诉人亦不认可其内容,故本院难以确认该组证据材料真实可信,因此不予采信。证据材料二、三、四,均产生于本案一审之前,鸿昌公司理应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并向原审法院提供,因此其不符合二审新证据条件;同时,证据材料二和证据材料四之外观设计专利难以完全反映其产品结构,而证据材料三的内容亦不与一审认定事实相矛盾。证据材料五之证明内容与本案无直接关联。证据材料六产生于本案一审之前,不符合二审新证据条件;且该证据所欲证明的内容已被一审判决所认定。证据材料七的有关内容在一审中已经提交,因此其属于在一审中即可提交的证据,亦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且该证据材料的内容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并无矛盾。因此对上述证据材料,本院均不予采信。
联家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另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第225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XXXXXXXXXXXX.6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8中关于螺牙的技术方案以及引用该权利要求8该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9无效,在权利要求1-7、10、权利要求8中关于开孔的技术方案以及引用该技术方案权利要求9的基础上维持该专利有效。二审庭审中,法院组织双方对鸿昌公司作为现有技术载体的手压式地拖拖把进行了当庭破拆,并将其与两款被控侵权产品的拖把进行了比对:三者均具有内杆、外杆,外杆上端有延长杆,内外杆间可相互转动,并通过套接使拖把杆可作压短和拉长的直线运动,内杆下端铰接有带擦拭物的拖把头;内外杆间设有驱动机构,驱动机构包括螺杆和离合螺母,螺杆穿过离合螺母,离合螺母的中心通孔具有与螺杆外形相匹配的开孔;驱动机构将内、外杆间的直线运动转化为拖把头的旋转运动并通过离合螺母下端棘齿与离合套内棘齿相啮合来驱动拖把头单向旋转,内外杆之间有防拉脱机构。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一美系本案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受到法律保护。一审中双方对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均无异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鸿昌公司的现有技术抗辩能否成立。鸿昌公司明确其主张的现有技术载体是好运道地拖的拖把桶和手压式地拖的拖把,本案的审理应明确以下三个问题:一、好运道地拖的拖把桶和手压式地拖的拖把是否已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生产或销售;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好运道地拖拖把桶和手压式地拖拖把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三、现有技术抗辩中的技术方案比对应如何进行。(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相关阅读:
- "抢”人商号还告人侵权 2015-05-10
- 专家建议绘制专利地图助力我国通信行业抢占制高点 2015-06-04
-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 商业秘密,请让我们来保护你! 2015-05-10
-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