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赵一美诉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6-01 14:33商业秘密网
一审审理中,证人谭某某出庭作证,确认鸿昌公司提交的订购合同是真实的。此外,证人谭某某还确认陈洁模具公司销售给鸿昌公司的是模胚,由陈洁模具公司进行粗加工,之后再由鸿昌公司进行精加工。LKM是厂商标记,2010-2是模胚的出厂日期。
(五)外购零部件
2010年2月6日,鸿昌公司与成都龙华公司模具厂签订《订购协议》,订购的货品名称为垫圈、限位销和压块,金额分别为6,000元、6,700元和7,865.04元。2010年4月1日,鸿昌公司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货款20,565元支付给成都龙华公司模具厂。
(六)包装印刷
2010年初,鸿昌公司与成都博彩尚世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世公司)签订长期供货合同,约定由尚世公司为鸿昌公司提供包装印刷。2010年3月至7月,尚世公司为鸿昌公司印制了好运道地拖、手压式地拖以及其他地拖的包装盒及说明书等,每次印刷的数量从几百套到几千套不等,分为16次送货,每次送货均有送货单及与之对应的入库单。其中2010年3月24日送货单及与其相对应的入库单显示:“好运到甩水拖+说明书600套,单价5.3;时来运转甩水拖+说明书500套,单价5.2;手压式甩水拖+说明书500套,单价6.5”。2010年3月至7月双方的对账单显示包括2010年3月24日在内的共计16次送货的交易明细,与前述送货单和入库单均一一对应,金额共计64,948元。2010年8月10日,尚世公司向鸿昌公司开具金额为64,948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
2013年8月9日,尚世公司的股东何英琼(曾用名何英群)出具情况说明,证明2010年3月20日,鸿昌公司向尚世公司下单,委托尚世公司生产印刷美丽雅手压式、时来运转和好运到拖把的彩盒及说明书,数量分别为500套、500套和600套。尚世公司在2010年3月24日将上述三款拖把的彩盒和说明书印刷完毕并交付给了鸿昌公司。同日,何英琼向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申请公证,在公证员面前对上述情况说明签字并捺指印,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出具(2013)川国公证字第88576号公证书。
一审审理中,被告鸿昌公司提交了一套由何英琼签字并由尚世公司盖章的好运道地拖和手压式地拖的包装印刷版式样张。其中,从好运道地拖的包装盒及说明书可见该产品的拖把桶分为脱水部和清洗部,脱水部中具有脱水篮、挡水板,清洗部中具有清洗架。产品说明书中描述了部件特性及使用方法并标明了挡水罩和清洗组件。从手压式地拖包装盒可见,该产品的拖把杆是手压式拖把杆,包括内杆、外杆,外杆上端有延长杆,内外杆间有可以旋转的标识。
(七)库存实物
一审审理中,被告鸿昌公司提交了其库存的好运道地拖实物和手压式地拖实物各一套。其中好运道地拖包装盒显示:产品名称美丽雅好运道地拖、货号HC15333、条形码XXXXXXXXXXXXX。该产品实物的拖把桶具有清洗部和脱水部,脱水部中设有脱水篮,脱水篮能够在拖把头带动下旋转,脱水部还设有与拖把桶相固定的挡水板,清洗部中设有可以转动的清洗架。手压式地拖包装盒显示:产品名称美丽雅手压式旋转地拖、货号HC18884、条形码XXXXXXXXXXXXX。该产品实物的拖把杆包括内杆、外杆,外杆上端有延长杆,内、外杆之间可以相互转动,内杆下端铰接有带擦拭物的拖把头。拖把杆中设有驱动机构,驱动机构将内、外杆间的直线运动转化为拖把头的旋转运动,内外杆之间有防拉脱机构,防止内外杆分离。
经当庭演示,手压式地拖的拖把杆可以用在好运道地拖的拖把桶上实现手压脱水和清洗的功能。脱水时,下压拖把杆,脱水篮能够在旋转的拖把头带动下旋转;清洗时,拖把头与清洗架相抵触,清洗架阻止拖把头压紧擦拭物,拖把头绕拖把头的中心转动。
(八)超市订货及销售
成都市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光华店编号为XXXXXXXX的家乐福验收单显示:供应商鸿昌公司,订货日期2010年3月2日,收货日期2010年4月15日,商品名称包括美丽雅手压式,HC18884,条码XXXXXXXXXXXXX,订单数量100,收货数量0。(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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