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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赵一美诉四川鸿昌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1 14:33商业秘密网

  2013年4月2日,原告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在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伟凯来到上海市武宁路二十号家乐福商场,在该商场四层购买了四把拖把,并当场取得由被告联家公司开具的发票一张。拖把名称分别为美丽雅手压双驱旋转甩水拖、美丽雅双涡轮地拖、美丽雅传奇旋转三驱地拖和美丽雅好采头旋转地拖,价格分别是249元、399元、399元和299元。吴伟凯在上述购物现场,对该商场外观和该商场四层放置上述商品的货架进行拍照。2013年4月18日,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出具(2013)沪静证经字第1700号公证书。原告为本次公证支付2,000元。
  一审审理中,原告确认与本案有关的被控侵权产品仅系其购买的美丽雅手压双驱旋转甩水拖和美丽雅传奇旋转三驱地拖。两款被控侵权产品包装盒上均标明被告鸿昌公司以及该公司地址、电话、传真等信息。被告鸿昌公司认可两款被控侵权产品是其生产并销售,被告联家公司亦认可销售了两款被控侵权产品。
  经当庭查看,两款被控侵权产品的拖把桶均具有清洗部和脱水部,脱水部中设有可转动的脱水篮,脱水篮设于高出桶底的安装座上,脱水篮能够在旋转的拖把头带动下旋转,脱水部还设有与拖把桶相固定的挡水板,清洗部中设有可以转动的清洗架。两款被控侵权产品均具有与拖把桶相配合的拖把杆,包括内杆、外杆,外杆上端有延长杆,内杆下端铰接有带擦拭物的拖把头。内、外杆间可以相对转动,并通过套接使拖把杆可以作压短或拉长的直线运动,拖把杆中设有驱动机构,包括螺杆和离合螺母,离合螺母相当于转动套,螺杆穿过离合螺母,离合螺母的中心通孔具有与螺杆外形相匹配的开孔。驱动机构将内、外杆间的直线运动转化为拖把头的旋转运动,并通过离合套与离合螺母组成的单向传动机构驱动拖把头单向旋转,内外杆之间有由定位销等组成的防拉脱机构,防止内外杆分离。
  另查明,2012年8月6日,被告联家公司等众多被许可使用家乐福商标开设超市的零售商业公司与被告鸿昌公司签订《商品合同》,由鸿昌公司作为供应商提供待售商品,被告联家公司还提供了由鸿昌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售货物清单,其中包括两款被控侵权产品。
  二、被告鸿昌公司现有技术抗辩的事实
  (一)委托加工
  2009年12月18日,鸿昌公司与浙江丘驳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丘驳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约定丘驳公司为鸿昌公司生产美丽雅时来运转和美丽雅好运道拖把,合同对数量、交货时间、结算方式等做出约定。2009年12月31日,鸿昌公司通过网上银行付款的方式向丘驳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
  (二)申请专利
  李雪梅于2009年12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一种拖把及其专用脱水桶”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申请号ZLXXXXXXXXXXXX.9)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0年10月6日作出授权公告。该实用新型专利公开了一种拖把,拖把杆中具有由螺杆、离合螺母和离合套组成的驱动机构以及由挡销和下缓冲器组成的防拉脱机构,螺旋杆与离合螺母螺纹配合,离合螺母位于离合套内。
  (三)设计图纸
  一审审理中,被告鸿昌公司提交了手压式地拖设计图中涉及拖把杆部分的设计图纸,该设计图纸为手压式地拖拖把杆各零部件图及总装配图,包括各零部件的名称,规格编号、材质、件数等。其中规格编号一栏标明了各部件所需模具的模号,如离合螺母ST2574-15、离合套ST2574-16;还有部分需要外购的零部件显示为具体的尺寸和规格,如螺杆400*6.5*2,垫圈14*0.7,定位销3*12、压块50*4*1.3等。该份设计图显示,手压式地拖拖把杆包括内杆、外杆,外杆上端有延长杆,内、外杆之间设有驱动机构,驱动机构包括螺杆、离合螺母和离合套,螺杆穿过离合螺母,离合螺母中具有与螺杆相配合的开孔,离合螺母下端有棘齿。内、外杆之间设有由定位销、垫圈、限位环组成的防拉脱机构。(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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