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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润海商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

发布时间:2015-05-27 10:25商业秘密网

  二、鉴于《湘商大厦》权属属硚口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所有,由丙方代建,丁方施工,硚口区劳动就业管理局以本协议中第一条之约定房产充抵应付丙、丁方代建及工程款。丙、丁方愿以上述房产代乙方清偿应付甲方债务。
  三、房产冲抵的价格为:四层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8,800元,五层楼为每平方米人民币8,880元,七层为每平方米人民币9,040元,八层为每平方米人民币9,120元,九层为每平方米人民币9,200元,十层为每平方米人民币9,280元,十一、十二层为每平方米人民币9,360元。总价款约为人民币7,600万元。由于物产的不可割性,交付时按实际测量面积折价后,多退少补。
  四、甲方取得该房屋后销售及自用所产生的交易税费由乙方承担。如甲方为提前收回资金而降价销售,则降价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甲方高于上述价格销售,则溢价收入及溢价部分所产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和丙方保证在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房地主管部门确认的上述房产能够过户到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名下的相关文件和手续,并保证在2012年5月31日前上述房屋满足国家规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以及乙方承诺的交房产品各项标准。上述房屋销售后乙方和丙方保证该房屋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过户手续或依法查封变更到甲方名下。
  六、由于土地性质原因引起的房屋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抵债价格,导致甲方按约定价格不能销售时,甲方经乙方同意可降价销售,由此降价形成的差价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果乙方不同意降价销售则由乙方按上述约定的定价回购。
  七、如乙方和丙方不能在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房地主管部门确认的上述房产能够过户到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名下的相关文件和手续,则乙方应在3日内直接以现金人民币7,000万元支付给甲方,如不能支付完毕,则乙方并承担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人民币7,000万元付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5%计算)。如乙方和丙方未能在2012年5月31日前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相关约定向甲方交房,则乙方和丙方按照国家规定的滞纳金标准承担违约补偿给甲方,并承担甲方已销售给客户因此而形成的所有损失(包括客户索赔所引起的损失)。
  如果乙方和丙方不能实现本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的房产抵偿义务时,并不能在2012年5月31日前将所欠本息全部向甲方支付完毕,则乙方除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100万元外,其他按(2008)黄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执行。
  八、本补充协议与《和解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二份协议签订后,原告治历公司首期6,000万元中的4,000万元是采取现金支付,另外2,000万元则是以借条的方式支付。但第二期款项并未按上述协议执行。
  2012年7月5日,被告润海公司向原告治历公司及案外人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发送《关于同意延期履行义务的函》,称:我司在向贵司发出关于敦促履行义务函后,贵司提出《湘商大厦》的各项手续正在办理,只待硚口区劳动局报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我司慎重研究决定,同意贵司提出的将办理湘商大厦房屋过户到我司名下的时间延期到2013年7月30日止,且贵司在此时间办理完过户手续,则我司放弃对贵司违约责任的追究,如贵司逾期仍未办理,则我司将申请恢复执行。
  2013年4月26日,被告润海公司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该院撤销作出的(2010)黄执字第18-1号《结案通知书》,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2013年7月4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鄂黄冈中执异字第00025号执行异议裁定书,驳回润海公司的异议。2013年7月26日,润海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复议申请书》,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
  另查明,涉案“吴家湾·御院”商品房项目的后期建设和销售由原告治历公司独立完成和进行。2012年1月16日,原告治历公司(甲方)与案外人湖北聚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销售代理合同书》,约定由乙方代理销售涉案项目商品房,甲方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同时超出保销售价格部份,双方按9:1比例分成,即甲方9成,乙方1成溢价分成=(实际销售均价格-保底销售价格)*销售合同总面积*对应分成比例。2013年4月8日,甲乙双方又签订了《销售代理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涉案项目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12,900元/平方米,如项目的实际销售价格超过12,000元/平方米以上部份进行溢价分成。(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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