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润海商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5-27 10:25商业秘密网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原告诉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一、判定被告在《武汉晚报》上发布的不实《公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二、判令被告赔偿因其侵权导致原告房屋退购损失18,953,287.16元,降价销售损失29,477,800.13元,滞销损失23,792,154.60元,溢价销售提成损失7,261,700元,计79,484,941.90元;三、判令被告因侵犯原告名誉权致使原告遭受的名誉损失100万元,财务费用损失50万元;四、判令被告在《武汉晚报》上消除影响,向原告赔礼道歉;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治历公司将其请求变更为:一、判定被告在《武汉晚报》上发布的不实“公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二、判令被告赔偿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原告房屋退购损失18,621,040.35元,降价销售损失36,413,949元,滞销损失19,130,175.02元,溢价销售提成损失7,261,700元,以及财务损失50万元,共计81,926,864.37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商誉损失100万元;四、判令被告在《武汉晚报》上刊登公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被告润海公司庭审答辩称:
一、原告治历公司所提起的本案诉讼是恶意诉讼,其根本目的是逃避与答辩人另一案件的执行义务。同时,妄图借本案诉讼之机,蒙蔽消费者,实现快速销售变现,是一种典型的违背诚信原则的行径。二、被告润海公司所发布的《公告》内容属实:一是原告治历公司截至目前仍然拖欠我司巨额债务未偿还,涉案项目有法律纠纷尚未了结;二是涉案项目作为住宅小区四周没有任何永久进出的合法通道,存在严重缺陷;三是我司迄今为止仍然是涉案项目开发人和投资人,原告治历公司单方销售房产即是对我司的严重侵权。三、因我司与原告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不构成原告治历公司诉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原告治历公司主张的所谓“损失”概与答辩人无关,对其单方蓄意捏造的所谓“损失”证据答辩人全部不予认可。被告润海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治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治历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九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共8份,包括:
证据1、《联合开发协议》;证据2、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黄民一初字第8号;证据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鄂民一终字第34号;证据4、《结案通知书》(2010)黄执字第18-1号;证据5、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证据6、《和解协议书》;证据7、《和解协议书》的补充协议;证据8、《关于同意延期履行义务的函》。
以上证据拟共同证明:治历公司与润海公司因联合开发“吴家湾·御院”项目而发生纠纷,经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双方合作开发纠纷已依法判决,且已执行完毕;双方终止了合作协议,润海公司退出“吴家湾·御院”的合作。
第二组证据共9份,包括:
证据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据10、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证据12、武国用(2007)第727号土地使用权证(附图);证据1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证据1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证据1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2011120110920001000214001(1);证据1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42011120110920001000414001(2);证据17、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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