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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润海商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

发布时间:2015-05-27 10:25商业秘密网

  经审理查明:
  2006年10月30日,原、被告双方就“吴家湾·御院”商品房项目开发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治历公司为开发商,被告润海公司为投资商,共同开发吴家湾地块住宅项目,与合作项目有关的一切法律文件和前期报建手续均以原告治历公司的名义申报,并审批办证在原告治历公司的名下。双方同意共同成立湖北省治历实业有限公司吴家湾项目部或项目公司(有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运营,独立财务核算。项目投资比例按双方商定各占50%,前期预期投入1.5亿元,双方各投资7,500万元,如需追加投资,双方按比例追加。协议签订后,截至2007年8月,被告润海公司以不同的方式向涉案项目投资共计6,778万元,但双方并未成立项目法人,涉案项目一直登记在原告治历公司名下。
  2008年4月8日,依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以润海公司为原告诉治历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11月5日,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黄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润海公司与治历公司继续履行涉案《联合开发协议》,并由治历公司向润海公司支付违约金675万元。2009年12月2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鄂民一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前述判决。
  2010年5月17日,被告润海公司依据生效的(2008)黄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月18日,该院立案执行。2010年9月7日,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黄执字第18-1号《结案通知书》,载明:(2008)黄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无具体给付内容,且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履行达成自行协商处理的意见;第二项双方达成由治历公司支付润海公司违约金675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现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以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2011年12月28日,润海公司(甲方)与治历公司(乙方)及案外人武汉治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丙方)、湖北东升建设有限公司(丁方)就前述判决共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从本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甲方退出合作,双方终止合作协议的履行。
  2、甲方为履行合作协议已投入资金人民币6,750万元,乙方同意全额返还给甲方;同时乙方同意因未履行合作协议给予甲方补偿人民币6,250万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3亿元。
  3、对本协议第2条所应支付的款项,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1)乙方在2011年12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6,000万元。
  (2)余款人民币7,000万元,乙方在2012年4月30日前支付给甲方。
  4、如乙方不能在2012年4月30日前将1.3亿元全部向甲方支付完毕,则乙方按所欠款部分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按月息1.5%计算向甲方支付利息;乙方至迟不得超过2012年5月31日前将所欠本息全部向甲方支付完毕,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100万元,甲方并恢复《联合开发协议》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乙方除向甲方支付2,100万元违约金外,其他按(2008)黄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执行。
  5、丙方、丁方愿为乙方履行上述约定义务,提供连带担保。
  同日,上述四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
  一、为落实《和解协议书》3(2)关于“乙方应在2012年4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币7,000万元”的约定,丙方、丁方除承担《和解协议书》第5条责任外,愿将所获得的《湘商大厦》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层房屋总面积约为8,320平方米(最终以房产测量部门的实测面积为准)抵押给甲方作为乙方支付《和解协议书》3(2)中的款项。但办理过户(过户到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手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包含但不限于土地使用金、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交易税费、工本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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