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润海商发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27 10:25商业秘密网
第九组证据共7份,包括:
证据44、《关于修建临时施工通道的承诺书》;拟证明临时通道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的批准;
证据45、武汉市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2010年第1号及2012年002号挂牌文件,拟证明该宗地(涉案项目以外的那宗地)北侧由竞得人无偿留出8米通道并负责建设;
证据46、EP(2008)001图纸,拟证明8米通道已获得所有土地相关的盖章确认;
证据47、EP(2008)001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勘测设计研究院出图,拟证明8米通道已获得国土规划局出图部门认可批准;
证据48、新通道平面图,拟证明已建了一条永久性通道;
证据49、三条通道的照片,拟证明一条临时通道(图2),一条永久通道已经建成在使用(图3),8米永久通道(图1)也已经大体修好,仅因一幢房屋待拆迁而未完工;
证据50、报纸中刊登的《声明》,拟证明原告对被告润海公司侵犯商誉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被告润海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2013)鄂黄冈中执异字第00025号《执行裁定书》(2013年7月4日);
证据2、《复议申请书》(2013年7月26日);
上述2份证据拟共同证明,原、被告因联合开发“吴家湾·御院”项目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因原告未诚信履行和解协议,导致涉案项目的生效判决至今尚未执行终结。涉案项目存在严重的法律纠纷。
证据3、《土地使用权证附图》;
证据4、(2012)鄂汉南执字第00104-1号《执行裁定书》(2012年10月18日);
证据5、关于敦促立即停止出售项目房屋行为的《律师函》(2013年4月22日);
证据6、(2012)鄂汉南执字第00104-3号《执行裁定书》(2013年10月18日)。
上述4份证据拟共同证明,涉案项目作为住宅小区四周没有任何进出通道,目前唯一的道路已被包括汉南区法院在内的多家法院查封。同时与前述2份证据也共同证明涉案项目存在严重缺陷,且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任何权益,原告的所谓诉请与被告无关。
被告润海公司对原告治历公司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
第一组证据1-8
(1)证据1-7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8《关于同意延期履行义务的函》的真实性有异议,该函系伪造,不是我公司的印章。
(2)证明内容和目的有异议。该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润海公司退出项目合作。因为根据《和解协议》第1条约定“从本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甲方(润海公司)退出合作,双方终止合作协议的履行”,但原告至今未按《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履行债务,所以应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执行,即润海公司仍然是项目合作方、出资人。
第二组证据9-17
(1)证据9-17的真实性均无异议。(2)该组证据的内容和目的有异议。其中证据12、13、14图纸中能够证明,项目至今未解决出口通道问题(项目四周都有小区住房、干休所等,而目前临时通行的唯一通道属于武汉福瑞科技公司,但该宗土地现被多个法院查封),因此它直接影响购房业主的居住和出行,并且我司与治历公司的诉讼仍未终结,所以该证明恰恰证明了项目存在明显缺陷。另外,该证据还能证明,原告在取得预售许可证(2013.4.28)之前,违法向社会业主销售房屋。
第三组证据18-21
证据18,真实性没有异议,是原告律师出具。(1)润海公司没有不提供办理过户资料,原告至今未按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将房产过户给润海公司;(2)润海公司没有退出《联合开发协议》,仍是项目的合作方、出资人。
证据19,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目的。恰恰能证明原告明知润海公司继续行使出资人身份并主张权益时,仍然私自单独出售存有缺陷和争议的涉案项目房屋。(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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