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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8)

发布时间:2015-06-05 13:47商业秘密网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 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 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 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 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 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 范围。本案鉴定意见书根据检验报告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控产 品的技术特征a、b、c、d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应的A、B、C、D 的技术特征一一对应相同。针对该鉴定比对意见,华为公司、中 兴公司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技术特征B与技术特征b是否相同或等同,对其他技术特征比对没有异议。对此,本院认为,本案鉴定 意见书中的检验报告明确显示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a、c、d与涉案 专利权利要求1所对应的技术特征A、C、D所对应的技术特征相同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对双方所争议的技术特征b与B,本院 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之技术特征B描述为“网络接入设备进 行上行数据报文转发处理的过程:当所述网络接入设备接收到来 自PPPOA用户的数据报文时,根据进行PPPOE封装时需要的会话标 识SESSION_ID,以及源MAC地址和目的MAC地址,将该数据报文中 的PPP报文封装成PPPOE报文,并将其通过上行接口转发出去。” 而从中国泰尔实验室对被控产品进行检测所显示的内容来看,被控产品完全再现了该技术特征内容,即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b包含 了技术特征B之全部技术特征。根据专利侵权的全面覆盖原则,可认定技术特征b与B相同。
  针对中兴公司就此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 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 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 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可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未 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能用来限定权利的保护范围; 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以对权利要求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 保护范围作出合理解释,但不能限定权利的保护范围。就本案而 言,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在描述技术特征B中的“来自PPPOA用户的 数据报文”时,既没有将该PPPOA用户数据报文表述为已经建立PP POE链路和未建立PPPOE链路两种情形,也没有对未建立PPPOE链路 的数据报文的处理方式进行任何描述。换言之,中兴公司所主张 的“未建立PPPOE链路的数据报文及其处理方式”并不属于涉案专 利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B的内容之一。虽然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 图涉及到未建立PPPOE链路的数据报文的处理方式。但正如前文所 述,说明书和附图所记载的内容,属于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例,仅能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而不能将仅记载在说明书和附图 中的“未建立PPPOE链路的数据报文及其处理方式”作为权利要求 1中的技术特征,纳入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从而缩小其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中兴公司在其产品完全覆盖涉案专利1 的全部技术特征的情形下,以未记载在专利要求1中的“未建立PP POE链路的数据报文及其处理方式”作为技术特征并予以比对,从 而得出两者所对应的技术特征不同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中兴公司的ZXDSL-9806H中兴宽带综合接入设备的被控技术方案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故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 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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