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10)
发布时间:2015-06-05 13:47商业秘密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一、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专利号为Z L20061009××××.2“一种在网络接入设备上实现PPPOA到PPPOE 转换的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华为技术 有限公司享有专利权的“一种在网络接入设备上实现PPPOA到PPPO E转换的方法”,停止销售型号为ZXDSL- 9806H的宽带综合接入设备产品。
二、被告杭州天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专利 号为ZL20061009××××.2“一种在网络接入设备上实现PPPOA到PPPOE转换的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型号为ZX DSL-9806H的宽带综合接入设备产品。
三、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万元。
四、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00元,由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负 担24480元,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6320元;司法鉴定费人民币250000元(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0000 元。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 院退费;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 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 802968)。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 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 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39800010104
0006575515001。
审 判 长 王江桥
代理审判员 潘才敏
人民陪审员 陈桂花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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