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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6-05 13:47商业秘密网

  中兴公司庭审时辩称:1、华为公司指控中兴公司制造、销售 、许诺销售被控产品使用的技术方案与华为公司涉案专利使用的技术方案完全一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华为公司要求中兴公司 停止制造被控产品的诉请不能成立。2、华为公司要求中兴公司赔 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开支500万元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综上,请查明事实驳回华为公司的全部诉请 。
  天公公司庭审时答辩称:涉案侵权产品是应华为公司需要从 淘宝网上购买,其对该产品是否侵害华为公司专利权并不知晓, 故天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华为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上述主张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
  1.发明专利证书、专利授权公告文本、专利登记簿副本。证 明:华为公司主体资格及享有专利权的事实。
  2.(2012)浙杭西证民字第453号公证书及实物。证明:ZXDSL9806H宽带接入设备的公证购买过程。
  3.(2011)深证字第79547号公证书及实物。证明:ZXDSL9806H宽带接入设备产品配置手册所包含的内容。
  4.公证服务费发票。证明:华为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 的费用情况。
  5.电子工业出版社的《网络工程师必读》(2006年9月)、电 子工业出版社的《现代网络技术教程》(2000年1月)、电子工业出版社的《ATM联网技术》(1999年2月)。证明:相关教材、资 料对本案有关技术术语的介绍。
  6.ZL20071018××××.8、ZL20081000××××.9专利文献 两份。证明:中兴公司拥有的上述两份专利的基本情况。
  中兴公司、天公公司均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华为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天公公司无异议;中 兴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的形式真 实性无异议,内容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华为公司在庭审中 对被控侵权实物销售者的表述与管辖权异议程序中所做的陈述不一致,故该公证实物不能确定为华为公司从天公公司处获得的产品,该公证书及实物都无法证明中兴公司的产品侵犯了华为公司 的专利权;对证据3的三性均有异议,从内容上看,公证书记载的 华为公司代理人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989弄11号一楼进行了购买行为,无法确认销售者为谁,也无法知悉该代理人所购买的产 品是否为未经开封和改动的产品。特别是公证书并没附带任何产 品照片,因此无法确认当庭展示的实物即为公证书项下公证购买的产品。另外,华为公司当庭展示的产品配制手册、特性描述等 文档是购买实物设备时随机附带的,但中兴公司发现产品与文档 事实上是分开封存的,且没有同时附带产品和文档的照片及复印件,故无法确认该公证书项下的相关文档对应的即为其所公证购 买的设备资料;对证据4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5的形式真实性 、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被控产品侵犯了涉案 专利权;对证据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与本 案无关。
  华为公司所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如下确认:1、证据1涉及涉案专利的基本内容,可以证明华为公司系涉案专利权人,该专利有效及其保护范围等事实,故确认其证据效 力;证据4反映了华为公司为本案所支出的公证费用情况,与本案具有关联,确认其证据效力。2、证据2系公证机构依职权做出的 正式书面文件,中兴公司对其合法性持有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 据证明,故本院对该异议不予采信,确认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该公证书记载了华为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从天公公司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个过程,该被控侵权产品上所标 注的生产者等信息均为中兴公司,中兴公司也确认该产品型号、结构与其同类型产品一致,故该公证实物应为中兴公司所生产、 销售,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3、证据3,系公证机构依职权做出 的正式书面文件,中兴公司对其合法性持有异议,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该异议不予采信,确认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因华为公司放弃对该公证实物的主张,故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该公证实物中所附的产品配制手册涉及的是本案被 控侵权产品,中兴公司在庭审中亦将其作为产品技术手册进行阐 述、比对,且在本院要求其对该产品配置手册的真实性予以核实时未提出异议,故本院确认其即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产品配置手册,确认其证据效力。4、证据5、6所记载的内容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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