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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天公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7)

发布时间:2015-06-05 13:47商业秘密网

  因此,技术特征c’与C’相同。
  综上,9806H设备与ZL20061009××××.2专利权利要求11相 比,其中对应技术特征a’与A’、c’与C’相同,技术特征b’与 B’不相同也不等同。
  4、鉴定意见:1、中兴公司的ZTE中兴ZXDSL- 9806H中兴宽带综合接入设备的技术特征a、b、c和d与ZL20061009 ××××.2专利权利要求1的对应技术特征A、B、C和D一一对应相 同。2、中兴公司的ZTE中兴ZXDSL- 9806H中兴宽带综合接入设备的技术特征a’、c’与ZL20061009× ×××.2专利权利要求11的对应技术特征A’、C’相同,其技术 特征b’与B’不相同也不等同。
  本院认为,华为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061009××××.2 发明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华为公司 作为专利权人取得对侵犯ZL20061009××××.2发明专利权的行 为之诉权。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控辩意见,本案的争议 焦点为:1、中兴公司的ZXDSL- 9806H中兴宽带综合接入设备是否落入ZL20061009××××.2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本案民事责任的确定。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中兴公司的ZXDSL- 9806H中兴宽带综合接入设备是否落入ZL20061009××××.2专利 权的保护范围。
  华为公司认为,被控产品再现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 方法,落入了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于权利要求1并没有对未建 立PPPOE链路的数据报文的处理方法进行限定,因此,中兴公司提 出的被控产品对未建立PPPOE链路的数据报文进行丢弃的处理方式 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抗辩理 由不成立。同时,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12所记载的 技术特征相同。本案鉴定意见书虽然认定被控产品缺少“完成PPP OE客户端功能”,从而认定被控产品该项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相对应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但该鉴定结论仅仅 基于中国泰尔实验室对产品的检测,并没有考虑被控产品说明书 以及中兴公司的抗辩意见。事实上,被控产品说明书中描述了该 部分技术内容,被控产品就是为了完成PPPOE客户端功能,因此,被控产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的所有技术特征;同理 ,被控产品亦包含了涉案专利要求12的所有技术特征。
  中兴公司认为,被控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B中的“来自PPPOA用户数据报 文”包括已建立PPPOE链路的PPPOA用户数据报文和未建立PPPOE链 路的PPPOA用户数据报文。由于权利要求1技术特征B的内容是对“ 来自PPPOA数据报文”封装成PPPOE报文后转发,即不管是对已建立PPPOE链路的数据报文还是对未建立PPPOE数据报文,最后都是 封装成PPPOE报文后转发出去;而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b仅对已经 建立链路的PPPOE数据报文进行转发,对未建立链路的数据报文直接丢弃。可见,两者存在明显的不同,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 技术特征B与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b不相同也不等同,没有落入涉 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另外,本案鉴定意见书认定被控产 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1相比,技术特征b’与B’不相同也不等 同,该结论客观公正。因为中兴公司在本案第一、二次庭审是已 经说明产品技术手册与产品所实施方案并不相同,应当以产品与 涉案专利比对。本次鉴定机构所委托的检测部门中国泰尔实验室 也是按照双方提供的检测方案分别检测,两份检验报告均认定被 控产品缺少“完成PPPOE客户端功能”。因此,现华为公司再次提 出以技术手册与涉案专利11进行对比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同样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作为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在被控产品 未落入专利要求11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必定不会落入权利要求1 2的保护范围。(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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