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武汉英莱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9)
发布时间:2015-06-04 14:56商业秘密网
(二)被控产品正常使用时的组网方式
华为公司认为,被控产品事实上支持华为公司检测方案中的 组网方式,且该组网方式是根据被控产品用户手册配置的,华为 公司提供的组网方式亦具有应用场景,因此,华为公司组网方式 必然被使用于被控产品。
中兴公司认为,被控产品的用户手册指出在使用被控产品用 户跨网段时,必定会开启DHCP中继组网;而用三层交换机进行跨 网段组网时,开启DHCP中继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共识。华为公司代理人及专家辅助人均认可对于三层交换机用于跨网段提供 服务时,不开启中继会存在浪费资源并且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应该会开启DHCP中继。因此,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论在阅读 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阅读被控产品用户手册,还是根据本领 域其他设备开发商产品的相关资料,在用三层交换机跨网组网时 ,都必须会用开启DHCP中继进行组网,而非华为组网方式。对于 小型企业进行同网段部署时,往往会选择经济成本较小的二层交 换机而非被控产品(三层交换机),华为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 明将三层交换机使用于同网段且不开启DHCP中继的案例。
本院认为,首先,被控产品为具有DHCP中继功能配置的三层 智能以太网交换机。而DHCP中继作为在DHCP侦听、DHCP服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DHCP新的功能,系当DHCP服务器和客户主机不在同一个子网时,充当客户主机默认网关的路由器将广播包发送到DHC P服务器所在的子网,使得DHCP服务器实现为不在其网段的用户终 端提供服务。因此,作为具有DHCP中继功能的三层交换机通常情 况下会被使用在跨网段提供报文传输服务中,其消费对象亦为采 用DHCP服务器为跨网段的用户终端提供服务的需求者。因为对于 无须进行跨网服务的使用者而言,不去购置价格相对低廉的二层交换机而选择价格高的配置有DHCP中继功能的三层交换机,明显 有悖常理。而对于实现跨网段的用户终端提供服务时所采用的最 常见方式即为通过DHCP中继实现。对此,华为公司、中兴公司的 专家辅助人均确认若DHCP服务器和用户终端不在同一个网段时则 必须开启DHCP中继;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亦明确其系通过开启D HCP中继来使得DHCP服务器实现为不在其网段的用户终端提供服务 。其次,被控产品的用户手册中虽然没有明确限定其仅包括开启D HCP中继之组网方式,但从该用户手册中给出的“DHCP中继配置实 例”及组网图及所附的文字说明来看,被控产品在跨网段使用时 ,就是通过开启DHCP中继来保证实现为不在其网段的用户终端提 供服务;同时,被控产品用户手册中并没有披露华为组网方式,既没有对该组网方式之内容进行任何介绍或启发,也没有对其是否可适用于DHCP服务器与客户端位于同一网段以及该产品在该组 网方式下同样可以实现防IP地址欺骗的功能等方面进行揭示。再次,从被控产品所附的用户手册(基本配置分册)所包含的内容 来看,除了基本配置分册外,还包含了《硬件手册》、《命令分 册》、《功能体系分册》等十五项配置分册。无论是基本配置手 册还是其他十五项配置分册,其主要内容均为最基本功能模块及 其配置的介绍、操作和管理等,且每项功能配置中均系通过图文 详细介绍了基本配置、配置步骤、配置实例等具体内容及其相关说明。而用户手册第2章“使用和操作”第2.1“配置方式”中也 明确“ZXR103900A/3200A提供了多种配置方式,如图2- 1所示,用户可以根据所述连接的网络选用适当的配置方式”。由此可见,被控产品的配置、安装和调试均系用户自行完成,由用 户根据自身需要对产品进行配置和组网。从这一角度而言,即便用户将被控产品配置为华为组网方式并使用,前已所述,中兴公 司在其用户手册中并未提示或启发该项配置及其组网方式,故由 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亦与中兴公司无涉。最后,华为公司虽然主张 华为组网方式具有现实应用场景,且该组网方式是根据被控产品 用户手册配置的,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同时,华为公司也 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产品的使用者根据华为组网方式实际使用 了被控产品,或者根据被控产品及其用户手册,使用者即可联想 到华为组网方式并根据该组网方式使用被控产品。因此,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为,华为组网方式并非被控产品正常使用时所使 用的组网方式。(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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