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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武汉英莱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5)

发布时间:2015-06-04 14:56商业秘密网

  2012年3月31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的公证员及工作 人员的现场公证下,华为公司委托代理人登陆www.alibaba.com网站,在网站产品搜索栏中选择产品并输入“3952A”,点击搜索, 在搜索结果中点击“中兴交换机ZTEZXR10RS-3952- A”图,进入了武汉英莱德科技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的诚信 通首页,点击立即订购该款产品并进行了付款,在确认订单信息 页面的收货地址栏中输入“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39号四楼”。       2012年4月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的公证员及工作 人员的现场公证下,华为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杭州市西湖浙大路3 9号紫兰酒店431室,快递人员将包裹一只交付给华为公司委托代 理人,双方在收条上签名。该包裹外包装上记载“中兴公司”、  “ZTE中兴ZXR103952A”等标识。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的公证 员及工作人员携带货物箱回到该处办公室。华为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面前,对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并进行封存。中兴公司 庭审时确认该产品系其生产、销售。
  被控产品(公证实物)用户手册(基本配置分册)包括安全 说明、使用和操作、DHCP配置、安全性配置等19部分,其中第9-18页“DHCP(Dynamichostconfigurationprotocol,动态主机配 置协议)配置实例”中,给出的组网图为包括DHCP中继的情形,给出的文字说明为“当DHCP客户机和服务器不在同一网段时,需 要直接用户的路由器充当DHCP中继。如图9- 2所示,R1中启用DHCP中继功能,由一台单独的服务器提供DHCP服 务器的功能。在需要DHCP服务的主机比较多的情况下通常采用这 种做法”。第18- 6页“DAI概述”中称“目前我们实现的DAI功能,只对交换机学习 的ARP报文,去检查DHCPsnooping里面的绑定表,也就是说只检查 到3层的用户。如果交换机下面的用户在同一广播域,用户之间的通讯只需要交换机做二层转发,不需要三层转发。”
  华为公司网站上关于DHCP概述为:DHCP以BootstrapProtocol  (BOOTP)协议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并增加了重新使用的网络地址的自动分配能力和附加配置选项,同时保留了BOOTP的Relay代理 功能。早期的DHCP协议只适用于DHCP客户端和服务器处于同一个 子网内的情况,不可以跨网段工作,这样就需要为每一个子网配 置一个DHCP服务器,浪费资源。DHCPRelay的引入解决了这一问题 。
  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其DHCP基础实现技术白皮书中 对DHCP中继工作过程表述为:由于DHCP请求报文采用广播方式发送报文,因此当DHCP客户端和DHCP服务器处于不同子网时,必须 要通过DHCP中继进行通信,最终获取到IP地址。这样,多个网络 上的DHCP客户端可以使用同一个DHCP服务器,既节省了成本,又便于进行集中管理。
  华为公司主张被控产品落入其专利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保护范 围。
  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做出的北京紫图(2012)知鉴字第38号鉴定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ZL0212××××.3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包含的相应技术特征为:
  A、一种动态地址分配中防止IP地址欺骗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在合法用户地址表中增加用户终端MAC地址、源IP地址信息 ;      B、用户终端向交换机发出ARP报文;
  C、交换机对ARP报文中的源MAC地址和源IP地址进行检查,即在合法用户地址表中查找是否存在匹配,如果存在,将用户端发 出的ARP报文的IP地址和源MAC地址加入ARP表,从而使用户终端能 够上网通信;否则,丢弃该报文。
  2、被对比产品
  2.1被对比产品的技术说明:由于本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 求保护的是一种方法,本次鉴定的内容是:判断、确认被比对产 品是否再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一种动态地址分配中防止 IP地址欺骗的方法。基于此,北京紫图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委 托中国泰尔实验室对被比对产品进行了测试,并出具了检测报 。因此,对被比对产品的技术内容的认定,以中国泰尔实验室出 具的检测报告为依据。(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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