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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武汉英莱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7)

发布时间:2015-06-04 14:56商业秘密网

  相关说明:在技术听证会中,中兴公司认可中国泰尔实验室 根据华为检测方案得到的检测结果,并认同被控产品在华为检测 方案下再现了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字面的全部技术特征。但中兴公司认为权利要求1还应包含“开启DHCP中继”这一隐含必要技术 特征。针对此问题,中兴公司认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中的背景技术与附图,可以明确得出涉案专利的发明 内容即防IP地址欺骗必须以开启DHCP中继的组网方式为前提。华 为公司认为,本独立权利要求1本身是清楚的,DHCP中继与要解决 的技术问题无关,说明书没有排除不含DHCP中继的情况,中兴公 司在对本专利提出无效的时候并没有提出该理由。在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反复阅读和理解涉案专利授权文本后,依据现有相 关法律规定,鉴定人认为,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应当包含 所谓“隐含”必要技术特征“开启DHCP中继”的问题,是专利审查阶段应当考虑的问题,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应当遵循专利权有效 原则,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能做扩大或缩小的解释。因此,在鉴定过程归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时未加入前述 的“隐含”必要技术特征。
  4、鉴定意见:被控产品的技术特征a、b、c与ZL0212××× ×.3专利权利要求1的对应技术特征A、B、C一一对应相同。
  另查明:中国泰尔实验室根据华为公司、中兴公司提出的测 试方案对被控产品进行了两次检测,并分别出具了编号:B13NLC4 AA和B13NLC4AB两份检验报告。本案鉴定机构系根据编号:B13NLC 4AA检验报告出具了北京紫图(2012)知鉴字第38号鉴定意见书。其中编号:B13NLC4AA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1(测试设备及仪表预 配置)为:1、被测设备使用DHCP功能、DHCPSnooping以及ARP检 查功能等相关配置;2、使用测试仪的端口模拟DHCPServer,配置 地址池,并开启该DHCPServer;3、使用测试仪的端口模拟DHCPCl ient。编号:B13NLC4AB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1(测试设备预配置)为:1、在DHCPServer设备上全局开启DHCP功能;创建DHCP功能 所使用的IP地址池;创建一个DHCPPool,并配置DHCPClient(用 户终端)的网关地址;创建DHCP用户的接入策略,将DHCPPool绑 定到接入策略,并指定DHCPRelay设备地址等相关配置;2、在DHC PRelay设备上全局开启DHCP功能;在相应接口上使能并配置DHCPR elay功能;在全局和用户侧VLAN上开启动态ARP检测功能;开启DH CP、ARP调试功能等相关配置。
  依照两种测试方案做出的两份检测报告在“将合法用户终端 的源IP地址和源MAC地址加入ARP表”的时间上存在差异。编号:B 13NLC4AA检验报告显示:在用户终端发出ARP报文,且交换机在合 法用户地址表中检查到ARP报文中的源MAC地址和源IP地址存在匹 配项时,才将用户终端的源IP地址和源MAC地址加入ARP表。该检 验报告第15页图13显示,华为公司提供的测试方案中须在被控产 品上配置一个三层接口,承担三层转发的角色。编号:B13NLC4AB 检验报告显示:用户向交换机发出ARP报文之前已将合法用户终端 的源IP地址和源MAC地址加入ARP表中。      庭审中,华为公司确认被控产品采用中兴公司提供的测试方 案(组网方式为开启DHCP中继)所包含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 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一致。
  还查明:中兴公司成立于1997年11月11日,系上市股份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344007.802万元,经营范围:生产程控交换系 统、多媒体通讯系统等项目的设计、开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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