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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典型案例(9)

发布时间:2019-03-25 14:39商业秘密网

霍邱县检察院获悉公安机关不立案后,两次召开联席会议,并至有办理此类案件经验的山东省曹县检察院学习。曹县检察院解决该难题的依据是山东省高级法院、山东省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二)款,“在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中,凡有充分证据证明在食品中掺入、使用、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不需要再对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验鉴定”,这为霍邱注药注水猪肉案提供了有益借鉴。2017年2月23日,霍邱县检察院向县畜牧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2月28日,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对该案立案侦查。5月12日,被告人王其团、张家强被依法批准逮捕。2018年1月3日,该案提起公诉,霍邱县法院于同年5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其团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张家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查扣在案猪肉4780公斤予以没收、销毁。判决后,二人认罪服判,均未上诉。

【评析】

本案入选了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十大典型案例,也是安徽省内首例在生猪体内注射有毒有害药品案件。其典型意义在于:

一是对办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类似案件有一定的示范作用。本案中,公安机关最初以送检的猪肉、猪肝中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没有鉴定意见为由拒绝受案,认为现有证据达不到立案标准。霍邱县检察院了解到山东省曹县检察院办理过类似案件后,便联系前往学习调研。通过借鉴外地办理类似案件的成功经验,解决了本案中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认识分歧的问题,确保案件的顺利查办。

二是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多方协调,形成打击合力。霍邱县检察院提前介入,两次召开案件联席会议,对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焦点问题,证据采信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协调案件线索移送,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该院还结合当地实际,牵头公安、食药监、农委等职能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活动,形成了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服务保障人民健康方面的工作合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七:湖南湘阴县电视台虚假药品广告案(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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