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典型案例(8)
公安机关立案后,泰州市检察院迅速派员提前介入。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从农委查处的养殖户购买孔雀石绿的线索入手,挖掘来源,以确定案件侦查方向和范围;另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全面取证,不仅要对犯罪嫌疑人处存放的化学品进行检测,明确性质,还要对已投放孔雀石绿的养殖鱼类进行检测。同时,广泛收集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及时扣押实物、获取买卖票据,以证实存在投放孔雀石绿的行为及主观故意。检察机关的积极主动引导侦查为案件的顺利办理打下了良好的证据基础。
办案过程中,泰州市检察院还发出检察建议推动泰州市农委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水产品养殖的检查、检测力度,进一步重申禁止在水产品中非法添加违禁物质。此外,又大力推动泰州市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的专项整治,联合市农委按行业推进蔬菜农药使用、瘦肉精、畜禽水产品违法添加物质等专项治理,共查处行政违法案件42件,移送刑事案件4件。
本案是江苏省检察机关对水产品养殖业非法添加违禁物质进行监督的第一案。此案的成功监督,开创了在水产品养殖业打击非法添加违禁物质的先例,特别是对如何认定水产品养殖中的毒害物质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案例六:安徽王其团、张家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王其团、张家强租借安徽富利达鞋业有限公司闲置房屋,伙同余某全、沈某付等人贩购生猪。在给生猪注射药物并注水后,王其团等人将生猪送往永康肉类公司屠宰,后将猪肉批发给当地屠户销售。霍邱县畜牧局得到线索后,于2016年9月9日晚,联合市场监督局、公安局对涉案窝点布控检查,涉案人逃离现场,现场查获生猪29头、盐酸异丙嗪7支、无名药水1瓶、注射器3支、铁钩、铁锤、水管等作案工具,以及货车1辆、三轮车1辆。经检验,在无标签药物及猪尿液中检出肾上腺素,但是猪肉、猪肝中是否含有肾上腺素未作结论。霍邱县畜牧局向公安机关移送该案,公安机关以送检样品猪肉、猪肝中未检出有毒、有害物质为由拒绝受案。
【诉讼过程】(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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