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业秘密保护 > 动态 > 正文

检察机关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典型案例(5)

发布时间:2019-03-25 14:39商业秘密网

【诉讼过程】

2018年4月9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将孟新保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闵行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9月29日,闵行区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孟新保提起公诉。10月19日,闵行区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孟新保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系刘明刚等18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系列案之一,是上海市食品监管领域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市级督办案件。检察官深挖线索,有力追捕追诉关键涉案人。检察官在该系列案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多名涉案业务员在逃,认为业务员的归案不仅有利于案件全部事实的查清,且业务员是将过期奶粉直接推向市场的责任人之一,故对涉案在逃的王玉琦、杨欣等多名业务员进行追捕追诉,对拒不认罪的被告人孟新保进行有力指控,最终孟新保被判有期徒刑七年,杨欣、王玉琦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五年,充分体现出检察机关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决心。

该案以终端淘宝销售零售商为突破口,顺藤摸瓜,通过层层分销渠道最终查获销售过期奶粉的源头企业,查获过期奶粉百余吨,查处主要涉案犯罪嫌疑人数十名,累计涉案金额数百万元。案件的成功办理从根本上摧毁了一个在乳制品行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制售过期伪劣产品的营销网络,净化了乳品行业,保障食品安全。

案例四:上海郝连杰、潘同刚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郝连杰与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联华超市自有品牌“佳惠”牌大米的供应商。他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一个仓库作为大米的加工生产车间,组织潘同刚等人使用因临近保质期、生虫、破损等原因被退货的大米,单独或混合其他大米重新加工、灌装,并在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后制成“佳惠”牌虎林地区、秋田小町、稻花香、东北长粒香等大米,再次销售给联华超市,销售金额共计89万余元。(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