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犯罪典型案例(7)
【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春兰、姚勇军(江苏兴化淡水鱼养殖户)明知在鱼塘养殖过程中不能使用孔雀石绿,仍然于2017年4月、8月在其经营的位于江苏省兴化市林湖乡魏西村、西丁村的鱼塘中,添加孔雀石绿各一次,并将西丁村鱼塘中添加了孔雀石绿的鱼予以销售,价值20万元。2018年4月,经水产部门清塘,两个鱼塘中各类鱼共计6.4万余斤。经鉴定,二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共计价值28万余元。
【诉讼过程】
2017年11月9日,冯春兰、姚勇军被抓获归案。2018年5月22日,兴化市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二人提起公诉。同年8月2日,兴化市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春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3万元;被告人姚勇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万元,禁止被告人姚勇军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检察机关紧盯线索不放,积极开展立案监督。2017年8月28日,泰州市检察院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泰州市农委在当年4月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从该市高港区一水产养殖户鱼样品中检测出违禁物质孔雀石绿,该养殖户反映这些鱼是从姜堰区一养殖户处购进。泰州市农委对涉案的鱼作无害化处理。泰州市检察院认为,水产养殖非法添加违禁物质孔雀石绿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建议泰州市农委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泰州市农委认为,在检查中发现的投放了孔雀石绿的水产品只有146公斤,数量、案值较小;而且如果将该线索移送查处,可能对当地水产养殖业带来负面影响,故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泰州市检察院立即采取行动。首先,查明孔雀石绿化学物系有毒有害兽药,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早在2002年5月农业部已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清单》。随后,检察院召开有公安、农委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统一认识、打消顾虑。2017年8月30日,泰州市检察院向市农委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同年9月14日,市农委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9月25日,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作者:未知,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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