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东莞我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身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7-01 11:00商业秘密网
11.律师函原件一份及EMS快递详情单原件一份,用以证明亲我公司向天猫公司反映上述问题,要求其及时清理相关链接的事实。12.(2014)粤莞南华第004093号公证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在天猫网站首页搜索“小白熊”时不会出现其他商家的产品,而搜索“咬咬乐”时会出现其他商家的产品,说明天猫网对搜索的管控有漏洞,致使阿里宝宝公司利用该漏洞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的事实。13.时间戳网页证据(天猫搜索)采集固定报告打印件及光盘一张,用以证明天猫公司对品牌的搜索是有管控的,但对我公司的商标没有做品牌的管控,导致阿里宝宝公司有机会利用漏洞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的事实。第四组证据:维权费用。
14.委托代理合同原件一份、律师费发票原件一份、公证费发票原件一份,用以证明我公司因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和公证费等的事实。
15.公证费发票原件一份,用以证明我公司因维权而支付的公证费的事实。第五组证据:其他。16.数据魔方时间戳网页证据(天猫搜索)采集固定报告打印件及光盘一张,用以证明阿里宝宝公司涉案产品的销售量比亲我公司少,2011年7月,阿里宝宝公司刚开始销售涉案产品时,我公司的销售额已经达到189495元,说明我公司产品在行业中有较高的知名度,2012年5月阿里宝宝公司的销量才开始增长,而正是其侵犯我公司商标权的时间,可看出其利用我公司商标达到短时间销售额增长的目的的事实。被告阿里宝宝公司答辩称,阿里宝宝公司认为对我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首先,包括我公司在内的多数厂家早在“咬咬乐”、“营养咬咬乐”注册成商标之前,一直将其作为产品名称使用,即便后来我公司将其恶意抢注成商标,但也没有作为商标实际使用过。
1、阿里宝宝公司提供的证据7显示我公司产品说明书上明确写着“产品名称:营养咬咬乐”。2、我公司注册商标由文字和图形组成,文字为空心,文字外围有椭圆形的图形。我公司提供的证据2产品上的“咬咬乐”或“营养咬咬乐”与我公司注册商标的文字大小、颜色、结构、图形完全不同,由此可以反证我公司仅将“咬咬乐”、“营养咬咬乐”作为产品名称使用,若我公司有意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应与我公司的注册商标形状一致。
3、阿里宝宝公司证据7“我咬咬乐套餐”产品外包装背面写有“在宝宝肚饿需要补充食物时,使用咬咬乐喂食”,从该产品介绍也可以看出我公司也将“咬咬乐”作为产品名称。我公司明知这是产品名称却恶意将其注册成商标,意图限制其他商家正当使用“咬咬乐”作为产品名称,来提高自己的销量。其次,“咬咬乐”商标已经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339号判决认定商标显著性弱,把“咬咬乐”或者“咬咬乐”组合作为产品名称使用,没有侵犯我公司公司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该判决认定被告使用“咬咬乐”的行为不会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和误认。法院认为,一方面,“咬咬乐”被作为产品名称使用的情况确实客观存在,“咬咬”二字为描述产品功能,“咬咬乐”作为商标显著性弱;另一方面,被诉产品外包装有厂家信息及自身的注册商标,消费者明显更容易根据厂家信息和商标来区分商品来源。同理,阿里宝宝公司的“小白熊牌婴儿咬咬训练器”与我公司“咬咬乐”无任何关系,不会给公众造成混淆,更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阿里宝宝公司在天猫店使用“婴儿咬咬训练器”作为产品名称,把“小白熊咬咬快乐袋”、“小白熊咬咬乐组合”作为产品及销售套餐的介绍,没有误导公众,不会让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咬咬”二字是对产品功能进行描述,非我公司独创,不能因为产品名称中含有“咬咬”二字就构成不正当竞争。通过比对原被告产品,1、从整体上看,我公司的注册商标由图形和文字组合而成,阿里宝宝公司的产品名称“婴儿咬咬训练器”为一行文字,二者在结构、颜色、含义上不同;2、阿里宝宝公司外包装正面、背面显著标识了注册商标“”,用于区别不同的商品来源,与我公司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3、“小白熊牌婴儿咬咬训练器”所使用的文字“婴儿咬咬训练器”七字的字体、间距相同,没有突出使用“咬咬”二字;4、由于“咬咬”二字为产品功能描述,因此“咬咬乐”商标显著性弱,结合阿里宝宝公司产品外包装背面有明确的生产厂家信息,与我公司完全不同,相关公众只要施以一般注意即可将其与我公司产品区分,不会让公众产生阿里宝宝公司产品是由我公司生产或与亲我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误认,造成混淆;5、原被告产品外包装结构、颜色、形状、材料天差地别,毫无相似性可言,根本不会给消费者带来混淆,从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四,阿里宝宝公司在产品上标注的“”商标在母婴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广大消费者青睐,其品牌知名度、影响力远超过“咬咬乐”商标。因此,小白熊的产品无需利用“咬咬”二字对我公司商标搭便车、傍大款。根据阿里宝宝公司提供的证据2至证据6显示阿里宝宝公司及小白熊商标权人在推广品牌上花费大量时间和广告费用,并取得不俗成绩,尤其从阿里宝宝公司提供的证据5(2014)沪徐证经字第3854号公证书,来自淘宝官方的后台数据显示:“小白熊”品牌2014年1月至5月在天猫上的销售总额70092130元,其中,尿片/洗护/喂哺/推车床行业销售额51326555元,在母婴行业排名11名,孕妇装/孕产妇用品/营养行业销售额18765575元,在母婴行业排名15名;而“咬咬乐”品牌2014年1月至5月在天猫上的销售总额才24304元,其中,孕妇装/孕产妇用品/营养行业销售额0元,在母婴行业无排名。在过去的几年间,“小白熊”品牌在天猫上每年的销售额过亿,在母婴行业名列前茅,而“咬咬乐”品牌的销售额为零,2014-2015销售额才2万多。(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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