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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东莞我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阿里宝宝婴儿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身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5-07-01 11:00商业秘密网

  综上所述,阿里宝宝公司、天猫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侵权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已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确认阿里宝宝公司、天猫公司对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并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含维权费用)20万元;二、阿里宝宝公司立即停止将“咬咬训练器”、“咬咬快乐袋”、“咬咬乐组合”作为“婴儿咀嚼器”及同类产品的产品名称、产品广告、产品介绍、网络搜索关键字使用;三、天猫公司立即清理、断开天猫商城的有关搜索链接,确保使用含有“咬咬乐”、“乐咬咬”、“咬咬”、“咬咬……乐”、“乐……咬咬”等关键字所搜索之结果的网络链接不再指向或导入阿里宝宝公司及其销售商在天猫商城销售“婴儿咀嚼器”及同类产品的店铺;四、本案诉讼费用由阿里宝宝公司、天猫公司承担。原告我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权利证据。
  1.商标注册证原件两份、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原件两份、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原件一份,用以证明我公司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获得第10类第7997364号“咬咬乐”、第10类第7997363号“营养咬咬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用权期限为2011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的事实。第二组证据:涉案商标的使用及推广。
  2.我公司的产品实物两件、照片两张,用以证明我公司将“咬咬乐”、“营养咬咬乐”商标使用在“婴儿辅食器”等产品上的事实。
  3.香港工商业奖创意奖复印件一份、时尚育儿创新产品评选大赛金奖荣誉证书、2011年全球十佳网商荣誉证书、2011年中国母婴用品最受青睐十佳品牌荣誉证书、2011年中国母婴行业最具品牌影响力企业100强荣誉证书、2011年上海CBME孕婴童展创新产品评选大赛银奖荣誉证书、全国质量诚信承诺优秀企业证书、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2011年度广东省网商协会理事单位、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证书原件各一份,我公司内部刊物两册,用以证明我公司对涉案品牌不断使用和推广,“咬咬乐”、“营养咬咬乐”品牌的产品深受消费者青睐,也获得了众多荣誉,具有非常显著的知名度的事实。
  4.宣传推广合同原件7份、采购订单复印件4份,发票原件18份,用以证明涉案品牌经我公司的不断推广和使用及产生费用的事实。
  5.传播总结报告原件一份,用以证明涉案品牌经我公司的不断推广和使用,已深受消费者青睐,具有非常显著的知名度的事实。
  6.广东省孕婴童用品协会出具的证明函原件一份,用以证明我公司品牌具有非常显著的知名度的事实。第三组证据:两被告的侵权行为。
  7.(2013)粤莞南华第008670号公证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本案涉案产品的通用名称是“辅食器”或“咀嚼器”,并且在公证书第7页明确记载“小白熊婴儿咀嚼训练器”,说明阿里宝宝公司最早在产品上使用的名称是“咀嚼训练器”的事实。
  8.(2013)东中法知民终字第52号判决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法院判决阿里宝宝公司在产品上使用“婴儿咬咬乐”的文字侵犯了我公司“咬咬乐”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责令阿里宝宝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事实。
  9.阿里宝宝公司的产品实物两件(含新旧包装),用以证明法院判决阿里宝宝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后,其为了规避侵权行为,在其产品外包装将“婴儿咬咬乐”更改为“咬咬训练器”等字样(并突出使用)后继续销售的事实。
  10.(2014)粤莞南华第00692号公证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阿里宝宝公司在其产品外包装将“婴儿咬咬乐”更改为“咬咬训练器”、“咬咬快乐袋”、“咬咬乐组合”、“乐咬咬食物袋”等字样(并突出使用)后继续销售;同时,还将上述文字作为网络店铺的产品的关键词使用,让消费者在搜索我公司生产的“咬咬乐”咀嚼器时,将同样搜索到阿里宝宝公司标注有上述字样的产品或宣传广告等,“傍大款”、“搭便车”目的明显;天猫商城存在明显过错,在搜索引擎的管理中,没有对我公司所有的“咬咬乐”作为品牌严格管控,产生缺陷和漏洞,被阿里宝宝公司所利用,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的事实。(作者:未知,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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