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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助择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8)

发布时间:2015-06-15 16:1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被上诉人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上海人才网集团于2006年4月增加“人才信息咨询、人才推荐、人才招聘”等经营范围是基于工商部门的要求,之前被上诉人具有人才中介服务的资质;上海人才服务中心和上海人才网集团的网站于2010年前确曾共用“上海人才网”的名称,但目前已经达成约定,“上海人才网”特指上海人才网集团的网站。故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
  另,原审法院《延长审限审批表》显示,该经原审法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本院认为:第一,上海人才网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根据上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本案中,首先,“人才网”或者“上海人才网”作为上海人才网集团的字号,虽然直接表明了上海人才网集团的服务内容,但经过上海人才网集团的长期使用、宣传,已经取得了区别不同经营主体的显著特征,并且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可以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进行保护。其次,上海人才服务中心经营的网站名称为“上海人才网”并不影响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上海人才网集团自2004年开始即将“上海人才网”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持续进行使用,虽然上海人才服务中心的网站名称亦曾称为“上海人才网”,但这并不意味着上海人才服务中心必然享有“上海人才网”的企业名称权,且本案诉讼发生时,上海人才服务中心的网站已经不再使用“上海人才网”的名称。故上海人才网集团针对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擅自使用“上海人才网”名称的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并无不当。本院对于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使用“上海人才网”的行为具有恶意,构成擅自使用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同样从事人力资源行业的公司,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应当知道上海人才网集团在上海地区以“上海人才网”作为企业字号或网站名称从事人才派遣、人才中介等人力资源服务,2008年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对网站进行更名时,在有诸多名称可供选择,进而最大限度的将其与上海人才网集团区别开来的情况下,却没有主动进行避让,而是选择与“上海人才网”近似的“大上海人才网”,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构成擅自使用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审法院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虽然辩称其网站的百度收入量、PR值等指标高于上海人才网集团的网站,但本院认为,上述指标的高低受很多因素的共同影响,无法证明与网站知名度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上海人才网集团在本案中主张的是企业名称权,主要争议的是企业名称是否具有知名度,而不是网站是否具有知名度。故本院对于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此外,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原审法院的审理存在程序不公,故本院对于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原审判决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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