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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助择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6-15 16:1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同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王剑秋及工作人员李春晖另监督上海人才网集团的委托代理人何雯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上的相关操作,对操作过程中显示的页面实时截屏、打印,并出具(2013)沪徐证经字第182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1、使用百度网站的搜索引擎搜索“上海人才网”,搜索结果的首页第一项为“上海招聘.上海人才招聘网.上海招聘信息-大上海人才网”,网址为www.dshrc.com;2、点击该搜索结果,进入该网站,网站首页显示www.dshrc.com的网站名称为大上海人才网,下方有“伍亿人才网旗下”字样,网站开设的栏目主要有个人登录、热门职位、招聘会、政府招考、校园招聘、就业咨询、用户调查等栏目;网页下方注有“中国互联网协会理事单位北京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XXXXXXXXXXXX号北京人力资源行业协会会员沪嘉人社XXXXXXXXXX号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会员京ICP备XXXXXXXX京ICP证050289号沪ICP备XXXXXXXX号ICP沪B-XXXXXXXX京公网安备XXXXXXXXXXXXXX号-9字样”;在“资费标准”栏下设有申请VIP会员、申请广告位、申请搜索服务等资费情况说明;在“付款方式”栏下可见户名上海助择公司及吴强的银行、支付宝账号。
  2013年8月27日,上海人才网集团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王剑秋及工作人员李春晖监督上海人才网集团的委托代理人何雯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上的相关操作,对操作过程中显示的页面实时截屏、打印,并出具(2013)沪徐证经字第7159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输入cn.yahoo.com进入中国雅虎网站,在搜索栏中输入“上海人才网”、“上海人才网集团”、“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搜索结果的首页第一项(推广)均为“上海人才网,上海找工作不难,网址为www.dshrc.com”;点击搜索结果,进入该网站,首页网址为www.dshrc.com的网站即为由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建立、运营的名称为“大上海人才网”的网站。在“付款方式”栏下可见户名上海助择公司及吴强的银行、支付宝账号。
  2013年11月4日,上海人才网集团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公证人员王剑秋及工作人员李春晖监督上海人才网集团的委托代理人何雯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上的相关操作,对操作过程中显示的页面实时截屏、打印,并出具(2013)沪徐证经字第884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在百度搜索栏输入“北京工商局”,点击搜索结果,进入该网站,网站首页显示www.hd315.gov.cn,网站名称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首页下方有“网站备案”栏,点击进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工作平台”页面,右侧有“备案网站查询”栏,点击进入后在“网站域名”搜索栏输入“www.dshrc.com”,回车后可见“网站性质:经营性;网站名称:大上海人才热线;网站所有者名称:网聚精英(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登记状态:已发证”等信息。
  四、2010年5月,上海人才网集团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案外人上海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使用上海人才网集团“上海人才网”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等责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人才网”字号是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海人才网集团用以标识自己并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主要识别标记,系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中的关键词。由于上海人才网集团自2004年起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长期连续使用含有“上海人才网”文字的企业名称、“人才网”字号,已成为在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集聚区经营人才中介服务的集团型公司,是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经营规模较大的专业企业,“人才网”三字特别是“上海人才网”五字已经具备了区别上海人才网集团与其他企业及人才类网站的识别功能,“人才网”特别是“上海人才网”的名称已经特指上海人才网集团这一企业,上海人才网集团对企业名称中的“上海人才网”名称享有知识产权,未经上海人才网集团许可,他人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以通用名称等为由擅自使用该名称…上海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招揽业务、获取利益而擅自使用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中的“上海人才网”这一核心文字作为其网站名称,且该网站名称与上海人才网集团的网站名称相同,具有刻意搭上海人才网集团便车、傍上海人才网集团品牌,假冒上海人才网集团开展经营活动的主观恶意,上海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侵犯了上海人才网集团的企业名称权,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上海人才网集团的合法权利,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上海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在上海地区,“人才网”或“上海人才网”已经具有特定含义,即特定指向上海人才网集团,“上海人才网”作为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和字号,可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上海创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上海人才网”网站名称的行为不具有善意且会引起网络用户的混淆和误认,构成对上海人才网集团的不正当竞争。(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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