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助择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5)
原审庭审中,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表示双方签订的《资源市场共享与合作共建协议》中虽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等作了明确约定,“大上海人才网”的经营权及与第三方的纠纷均由上海助择公司承担,但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实际经营控制人均为吴强,“大上海人才网”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责任由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共同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解释》)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
上海人才网集团主张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实施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一)在经营宣传推广活动中使用“大上海人才网”文字作为其网站名称;(二)使用了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上海人才网”、“上海人才网集团”、“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键字在雅虎Yahoo搜索引擎中作推广,搜索结果页面显示有“上海人才网”文字;(三)在客服热线服务中使用“人才网”称谓。
一、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大上海人才网”文字作为其网站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人才网集团依法成立,“人才网”是上海人才网集团字号,“上海人才网”是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和字号的组合。虽然从字面含义理解,“人才网”一般可理解为主营人力资源服务方面的网站,“上海人才网”则为上海地区人力资源服务方面的网站,是通用性较强的词汇,但如果上述通用名称经过使用已经产生了显著性和识别性,获得了自身含义之外的第二含义,则其因具备知识产权的特性而将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上海人才网集团自2004年起经营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经过长期经营,已经成为在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经营人力资源服务的集团型公司。从上海人才网集团的经营规模、各级政府对上海人才网集团的关注和扶持、媒体对上海人才网集团的报道等方面都可以印证上海人才网集团是在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经营规模较大的专业企业。其长期连续使用含有“上海人才网”文字的企业名称、“人才网”字号,并开办“上海人才网”网站,同时,在政府的相关文件、权威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均以“人才网”或“上海人才网”来称呼上海人才网集团,可以认定“人才网”,特别是“上海人才网”在上海地区已具备了区别上海人才网集团与其他人才类网站的识别功能,即具备了有别于通用网站名称的第二含义。通过媒体的广泛宣传,相关公众亦能知悉“上海人才网”即指上海人才网集团。完整的企业名称以及字号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是基于其作为营业标识具有区分市场主体的功能,具有防止混淆的作用,“上海人才网”作为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中重要组成部分,因上海人才网集团在行业内的知名度而具备了企业名称的识别作用,故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受相应保护。关于上海人才网集团早期相关经营资质问题,上海人才网集团已进行了相关举证说明,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未有充分的否定事实证据,故原审法院对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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