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助择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4)
因本案纠纷,上海人才网集团支付公证费9,500元、工商查询费129元、律师费39,000元。
原审审理中,上海人才网集团为证明其从2004年开始已具备从事人才中介服务资质,提交上海市人事局沪人机构复(2002)071号《关于同意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批复》、上海人才服务行业协会出具的函等证据,并申请案外人上海人才网集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出庭作证,证明内容如下:“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后于2013年9月3日更名为上海人才网集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2001年起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运营名称为上海人才网的网站,该网站主要从事代理、招聘求职、教育培训等服务。根据原人事局的规定,于2002年2月提交了办理《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申请》,2002年4月经原人事局批复获得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行政许可。2004年3月29日,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投资人之一成立了上海人才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为了经营发展需要,在上海人才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之后,双方协商共同运营上海人才网网站,并将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获得的人才中介服务资质转由上海人才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上海市人事局申请人才服务中介许可,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再持有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2004年经原人事局批准,上海人才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获得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而后根据原人事局的要求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交由其注销。2007年,上海人才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原人事局申请追加了人才派遣服务业务。”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认为,上述批复仅是前置审批,证人系上海人才网集团利害关系人,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经营范围内并不包括人才中介服务,因此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上海人才网集团在2004年至2006年期间具备从事人才中介服务资质。
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为证明其对“大上海人才网”网站进行过大量推广,从搜索引擎收录量、外链数量、网站排名等网络各项技术指数分析,“大上海人才网”网站在业内的影响力远大于“上海人才网”网站,上海人才网集团并未获知名度,其无侵权故意,也无侵权之必要,提交了(2013)沪徐证经字第6097号公证书、显示有“大上海人才网”官网标志的百度查询页面截图、中央电视台采访网聚精英公司光盘、中国互联网交易投资博览会刊、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与报纸及网络公司等广告合作协议、百度新闻搜索结果页截图及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宣传投入实物、广告费用等证据。上海人才网集团认为,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提供的网络各项技术指数分析并不具权威性,其宣传及广告投入并不能证明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将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作为网站名称等行为的合法性,且较多广告宣传发生在本次诉讼之后,并不能证明之前已作了大量推广。
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为证明“上海人才网”网站名称非上海人才网集团一家使用,提交了域名信息备案查询截屏、网页截屏等证据,证明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创办的网站备案名称亦为“上海人才网”,且另有一网站名称为“上海高级人才网”;为证明“大上海人才网”与“上海人才网”两个词组有明显区别,不会导致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提交了上海市杨浦区公共人事服务中心与上海助择公司签订的《媒体资源互换合作协议》及世纪优才网、上海大平台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网聚精英公司签订的《媒体资源互换合作协议》等证据。对此上海人才网集团认为,上海高级人才网系政府组织部网站;经原人事局协商且上海人才网集团同意,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的网站现更名为“上海人才服务网”;相关合作协议不能证明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将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作为网站名称等行为的合法性。(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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