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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助择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等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6)

发布时间:2015-06-15 16:18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当然,将通用名称作为企业名称纳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时,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通用名称,但其前提是该使用行为必须是善意的,且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dshrc.com域名于2001年由网聚精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强注册,从其注册的其他若干域名的命名情况来看,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主张该系列域名存在以“地区别名+人才”的拼音首字母命名的规律,其中dshrc即对应大上海人才,具一定合理性。但需要指出的是,域名与网站名称不能直接等同,即使认可一般情况下域名命名与网站名称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但这种关联并不表现为精确的一一对应性,在案证据可以显示,2005年6月网聚精英公司首次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对www.dshrc.com网站进行备案以及在北京工商局进行网站备案时,网站名称均为“大上海人才热线”,网聚精英公司在dshrc域名拼音对应“大上海人才”的基础上,增加了“热线”作后缀词确定其网站名称,原审法院有理由相信当时网聚精英公司运营的网站名称即为“大上海人才热线”。但至2008年1月其却将网站名称变更为大上海人才网。从变更时间分析,其使用“大上海人才网”的网站名称晚于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的登记时间及“上海人才网”网站建立时间,在这一时间点上,上海人才网集团及其经营的“上海人才网”在业内已获得相关荣誉,形成了一定知名度。从变更的后缀词分析,在网络环境下,“网”通常指网站之意,因此“热线”词组的识别度一般应高于“网”这一单词,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虽抗辩这一变更涉及所有省级系列网站,是一次整体调整,并非仅针对大上海人才热线,但原审法院认为,结合本案具体情形,网聚精英公司作为业内亦较早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的企业,在存在已形成一定知名度的上海人才网集团及名称为“上海人才网”的网站,且双方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情况下,对变更网站名称理应抱有谨慎的态度,其将后缀词由识别度较高的词组“热线”变更为识别度较低的单词“网”,在整体上更接近于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故难以认定其是善意的。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认为其经营“大上海人才网”网站影响力大于上海人才网集团网站,但对此未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况且如按其所述,其将自行运营的网站名称变更为更接近于知名度较低的其他网站名称的做法亦是不符合一般商业习惯和常理的。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虽抗辩“大上海”与“上海”有显著区别,但因经济、历史、民俗等因素,历来有将“上海”称之为“大上海”的方式及习惯,从受众的一般关注习惯来看,两者构成近似,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大上海人才网”与上海人才网集团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妨碍上海人才网集团正常的市场交易机会。综上,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与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中的“上海人才网”近似的“大上海人才网”文字作为其互联网网站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使用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上海人才网”、“上海人才网集团”、“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关键字在雅虎Yahoo搜索引擎中作推广,将“上海人才网”文字作为搜索结果显示词,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辩称其设定的关键词为上海人才,雅虎Yahoo搜索引擎采广泛匹配模式,上海人才网集团使用的上述搜索词中均含有上海人才字样,因此在搜索结果中会有网站www.dshrc.com的推广显示,因其认为上海人才网是通用词汇,故其在搜索结果中将www.dshrc.com网站对应的显示词设定为上海人才网是正当的,未侵犯上海人才网集团的权利。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上海人才网集团未能就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系使用“上海人才网”、“上海人才网集团”、“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为关键字在雅虎Yahoo搜索引擎中作推广的事实进行充分举证,故对上海人才网集团该项主张不予采信。然而,现有证据虽不能证明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设定了“上海人才网”、“上海人才网集团”、“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搜索关键字,但结合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关于广泛匹配搜索功能的说明及上海人才网集团举证,即使相关用户在雅虎Yahoo搜索中使用“上海人才网”,特别是“上海人才网集团”、“上海人才网(集团)有限公司”字样进行精确搜索时,搜索结果仍均能在首页第一位显示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经营的www.dshrc.com网站,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在www.dshrc.com网站实际使用的名称为“大上海人才网”的情况下,将显示词人为设定为上海人才网,该词与同业竞争的上海人才网集团企业名称中的“上海人才网”这一核心文字相同,且与上海人才网集团的网站名称相同,极易引起用户混淆误认,故上海助择公司、网聚精英公司具有刻意搭上海人才网集团便车、傍上海人才网集团品牌的主观恶意,侵犯了上海人才网集团的企业名称权,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作者:未知,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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